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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结防所采购工作的管理,维护单位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 (试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鲁财采[2020]30号、《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日财采[2020]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保证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 以合理低价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
二、采购遵循原则
(一) 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采购条件的所有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二) 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三) 事前材料准备原则。各类项目在招标前,应先提 供申请书 (设备)、项目可行性报告 (设备)、论证报告 (设备)、批复 (政府采购、货物类)、会议纪要、预算、清单或参数,不得在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进行招标。达到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 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严格的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才有资格参加项目投标。
(五) 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招标综合要求的前提下,报价较低且合理。
(六) 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七) 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 以防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三、采购方法
采购按金额分为自行采购和委托采购两种方式。
(一) 自行采购
1、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各类项目按照货比三家、 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承包单位。
2、预算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项目由招采办组织院内招标采购小组按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 委托采购
1、预算金额在5万以上项目采用委托采购方式 ( 由招采办组织职工代表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实 施。)
2、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 ( 目录之内货物类30万、服务类30万;目录之外货物类50万、服务类50万、 工程类60万 ),按《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日财采[2020]26号文件执行
四、采购流程
采购流程包括采购方式、招标文件、招标信息发布、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采购验收、审计等,采购时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五、组织保障
结防所设立招标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所长、分管副所长、招标采购办、财务科和药房科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 ( 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采购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是采购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
(一) 招标采购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解释、监督、检查。
2、负责审批医院年度采购预算,审定各类项目的采购流程,督查各类采购项目的落实情况。
3、依据本办法纠正采购活动中的错误行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采取招标采购的项目并确定采购实施方案。
5、凡需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采购事项, 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6、分管副所长及委员会其他成员全过程参与采购工作 ,并督查采购工作的进展。
(二) 招标采购办公室职责。
1、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广泛收集信息,做好采购调研工作,保障所采购的标的质优价廉,服务优质, 切实维护医院的利益。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 会同相关科室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保障采购工作有章可循,程序合规合法。
3、认真做好投标单位资质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审查工作, 从源头上保障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认真做好采购资料的搜集保存工作,及时整理归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性,配合院务公开工作。
4、牵头会同相关科室草拟招标文件和合同,负责委托法务审核,并将征求意见稿在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之间的传递审阅。
5、及时为相关科室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会同有关职能科室监督采购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6、及时到相关科室对招标项目或产品进行跟踪、回访, 从而保证所采购标的质量、规格,货真价实,服务到位。
7、 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须定期上报所办公会。
8、招采办人员、督查审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执行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公开的相关信息
一、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描述或项目概况,预算金额,需落实的相关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项目联系人、电话。
二、中标成交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
三、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二 ) 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
( 三 )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四 ) 合同金额
( 五 ) 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验收结果公告
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二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三 )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四 ) 合同金额
( 五 ) 主要履约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 六 ) 验收结论性意见
(七) 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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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工作程序
(一) 采购方式
1、 自行采购
(1)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各类项目按照货比三家、 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承包单位。
(2)预算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项目由招采办组织院内招标采购小组按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委托采购
(1)预算金额在5万以上项目采用委托采购方式 ( 由招采办组织职工代表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实施。)
(2)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 ( 目录之内货物类30万、服务类30万; 目录之外货物类50万、服务类50万、 工程类60万 ),按《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日财采[2020]26号文件执行。
(二)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招标内容、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质量要求、价格要求、投标须知、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相关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特别约定等;附件包括: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设备清单及参数和控制总价,拟签标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采购人要求的全部内容) 等。
2、招标文件中的价格要求应包括:
( 1 ) 定额及计价文件约定;
( 2 ) 合同价款包含范围,甲方分包的范围;
( 3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4 ) 主材价格在标书中详细明确;
( 5 ) 甲供材料和限价材料的范围及其价格结算办法;
( 6 )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处理及其费用确定的原则;
( 7 ) 人工、材料、设备等调差;
( 8 ) 报价明细表;
( 9 ) 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 赶工费、扰民费等费用明确的计取方式;
3、各类项目招标文件,由招采办负责委托我院法务审核。
4、招标信息发布
( 1 ) 委托采购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招投标管理部
门认可的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 定办理手续。
( 2 ) 自行采购的由招采办在院务公开栏张贴招标公告、 医院网站或电话信函通知等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发布公告。
(三) 发标
1、委托采购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发放和答疑, 自行采购的由招采办组织进行。
2、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合格承包商标准和项目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才能领取招标文件。
3、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四) 开标
1、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代理机构或招采办,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2、委托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工作, 自行招标由招采办主持开标工作,开标工作应集体在场,现场拆封, 该过程和内容需作好记录,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五) 评标、定标
1、委托采购的评标、定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招标办相关规定进行。
2、 自行采购的由招采办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评标、定标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
(1)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和论证, 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权重评标打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综合评议。
(2)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施工招标原则上应按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3)评标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相同或很相近,其中与发包单位在类似工程中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投标单位可考虑其在企业实力 (信誉、项目经理资质、施工经验)方面的综合评标权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4)确定中标单位后进行公示,公示期1天,招采办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3、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需做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 员签字确认。
4、下列情况须重新招标:
( 1 ) 发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投标单位以向采购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况;
( 2 ) 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
(六) 签定合同
1、在中标通知规定的签定合同时间之内,招采办会同相关科室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中标单位的相关承诺起草合同,并交疾控中心法务审核后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定合同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流程执行。
2、承包合同由招标采购办和相关项目采购科室各留存一份。
3、积极加强与当地招标办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4、在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有关招标工作的同时,全面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注意规避各种风险,确保合同实际利益条款 (让利优惠、承包商资金垫付等) 的有效执行。
(七) 采购履约验收
1、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招采办发出项目验收建议。招采办自收到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
2、招采办成立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验收小组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
3、项目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且未增加合同金额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
4、采购人应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5、验收意见公示。
(八)审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需要审计的,由中心委托审计部 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财政局进行审计 )。
二、其他规定
1、投标结束后,招采办应做好项目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 (分自行采购和委托采购)、 中标通知书、申请书、项目论证报告及相关会议纪要等。
2、自行采购评标结束后1日 内无疑义,招采办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委托采购则按政府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4、采购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否则,按医院有关制度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检察机关。
5、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须定期上报党总支会,作为中心必须掌握的信息。
6、中心各科室务必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合适之处,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党总支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