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咨询人:
宁波市绿色金融模式创新研究咨询任务书有关内容澄清修改如下(以前所作的任何表述与本澄清文件不同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1、意向邀请函中“在绿色金融研究领域应具有10年以上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在过去的5年里,承担过不少于3个绿色金融课题研究和绿色金融模式咨询类项目。”修改为“咨询人(若咨询人通过联合体的形式提交意向书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在绿色金融研究领域应具有5年以上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在过去的3年里,承担过不少于1个绿色金融课题研究和绿色金融模式咨询类项目。”
2、意向邀请函中“意向函必须以书面形式在****9时30分之前送至以下地址(直接递交、邮寄或电子邮件),如选用邮寄方式,邮寄前告知本项目联系人,如有丢失由咨询人自行承担。”修改为“意向函必须以书面形式在****9时30分之前送至以下地址(直接递交、邮寄或电子邮件),如选用邮寄方式,邮寄前告知本项目联系人,如有丢失由咨询人自行承担。”
3、咨询任务书“5.1咨询人的业绩与经验”项中“咨询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在绿色金融研究领域应具有10年以上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在过去的5年里,承担过不少于3个绿色金融课题研究和绿色金融模式咨询类项目。”修改为“咨询人(若咨询人通过联合体的形式提交意向书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在绿色金融研究领域应具有5年以上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在过去的3年里,承担过不少于1个绿色金融课题研究和绿色金融模式咨询类项目。”
4、若咨询人通过联合体的形式提交意向书的,意向书评审按联合体成员就高计取原则进行评审。
5、若咨询人通过联合体的形式提交意向书的,需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其他成员,联合体协议书需联合体及其各成员共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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