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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公告

陕西安康 全部类型 202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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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 10:55

为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分散用人单位所承担的风险,提升工伤人员的保障程度,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并联系我市的实际状况,拟于全市范围(包括县区)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现面向全市范围内邀请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全市补充工伤保险的承办单位。

一、报名要求

1.属于寿险及健康险的保险机构,且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在陕西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或依法注册的分支机构,并在安康市及各县区有实际办公场所(提供有效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金等良好记录;必须提供近一年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纳税申报证明。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大违法记录;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时间

时间:****至****;

地点:安康市花园大道与安康大道交叉口西北30米创业大厦东10楼,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工伤失业科;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三、资格审核

1.审核内容: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交的服务需求、《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陕西境内法人资格证明及安康市办公场所产权/租赁合同、近一年纳税申报证明、财务报表等报名资料进行审核。

2.审核流程: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估并出具审核结论。

3.结果反馈:通过审核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平台或短信通知,并出具《同意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通知书》。

四、服务需求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为参保职工投保的补充性商业保险。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以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理赔依据,补偿范围及标准为: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由补充工伤保险保险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不低于13万元。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补充工伤保险保险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0级,一级不低于8万元,二级不低于7万元,三级不低于6万元,四级不低于5万元,五级不低于4万元,六级不低于3万元,七级不低于2万元,八级不低于1.5万元,九级不低于0.6万元,十级不低于0.3万元;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补充工伤保险保险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不低于3万元、六级不低于2.5万元、七级不低于2万元、八级不低于1.5万元、九级不低于1万元、十级不低于0.5万元。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补充工伤保险保险人支付一次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不低于10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于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于6万元。

五、缴费标准

1、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按照陕西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实现差别缴费。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一、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不超过7元;三、四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不超过8元;五、六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不超过10元;七、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不超过25元。

2、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补充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造价为缴费基数按照不高于以下标准进行缴纳:

(1)工程造价0.5亿以下的缴费比例不超过1.5‰;

(2)工程造价0.5亿-1亿(不含)以下的缴费比例不超过1.2‰。;

(3)工程造价1亿以上(含)至5亿以下的缴费比例不超过1‰;

(4)工程造价5亿以上(含5亿)的缴费比例不超过0.8‰;

以上为补充工伤保险主要内容,未尽事宜以最终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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