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乐山沐川35千伏青龙变电站
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公告
沐府公〔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乐山沐川35千伏青龙变电站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
(三)批准时间:****;
(四)批准用途:乐山沐川35千伏青龙变电站新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沐川县****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总面积0.1987公顷,其中:耕地0.17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采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
(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公布实施沐川县****
四、青苗补偿按《乐山市****
(一)青苗补偿,对实地现状种有的农作物,按实际面积丈量计算给予补偿。
(二)连片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作物(或植物)的,混合种植的青苗、林木、果树、葡萄、花卉、茶叶等,按种植的主要作物补偿标准,乘以混合种植总面积计算并给予补偿。
(三)零星种植的林木、果树、葡萄、花卉、茶叶等,分品种、规格清点计算补偿。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茨竹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
六、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栏,同时在沐川县****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和房屋按现已确认的利用现状和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凡抢栽、抢种、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乐山沐川35千伏青龙变电站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沐川35千伏青龙变电站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乐山市沐川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3.乐山市沐川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4.乐山市沐川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