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
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天津市****
规格协议到期续签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4〕3号)、《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安排,对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编号:****)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天津市****规格带量联动(项目编号:GY-YD2023-1),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确认及签订
(一)医药机构范围
参加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编号:****)、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天津市****规格带量联动(项目编号:GY-YD2023-1)的我市公立医药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确认方式
医药机构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www.****.cn/),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选择“集采填报(第九批续签、第八批****续签)”页面核对未来一年的需求量,原则上不少于相同中选药品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医药机构如需调整需求量,可在第九批续签、第八批****续签“填报需求量”页面修改,如需求量减少或增加超出上一年约定采购量的20%需填写理由,区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医药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未完成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不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药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约定采购量的执行。配送企业应及时配合医药机构完成协议签订工作,积极组织货源,提前储备中选药品,及时足量稳定供应。
(三)确认时间
医药机构填报需求量时间:****至2月27日
区医保部门确认时间:****至2月28日
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选择“第九批续签、第八批****续签”栏目,在“填报需求量”页面确认需求量,在“医院合同签约”页面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天津市****规格带量联动(项目编号:GY-YD2023-1)第二年的采购周期为****至****,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编号:****)第二年的采购周期为****至****。
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
联系电话:****,****
联系信箱:****@****.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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