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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

浙江湖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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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办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前反馈。联系电话****。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

招标投标市场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

一、理顺监管体制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县****

(二)严格招标事项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强化全链条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市要求建立健全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四)深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协同衔接,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交、接收、转办和反馈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用和案件协查配合。

二、完善制度规则体系

(五)统一制度目录管理。严格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健全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政策措施评估清理机制 ,落实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管理要求,形成全县统一的制度规则体系。未纳入省目录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各部门出台的招标投标有关制度措施,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

(六)统一招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规范示范文本应用。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使用已有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全省尚未统一示范文本的,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八)落实信用评价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应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全过程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

(九)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应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浙江省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坚决杜绝所有制歧视、区域保护、隐性壁垒等有违公平竞争情况,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十)加大公告公示力度。实行项目招标计划公示制度,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需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招标计划公示。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潜在投标人、社会公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

三、规范招标主体行为

(十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进行复核和纠正,并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实。招标人应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落实履约管理责任。

(十二)提升招标代理行业水平。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的规范管理,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立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十三)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严格开展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和考核。县交易中心做好评标专家抽取、维持评标现场纪律和秩序、辅助开展信用评价等工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

(十四)规范投标人行为。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投标业绩以及与招标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等内容的审查力度。对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资质借用挂靠、提供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应依法查处。

四、提升数智交易水平

(十五)保障全流程数字交易。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十六)深化数据平台运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落实省市监管要求,提供监管所需的数据、信息、权限、通道、场所等。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等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在线获取企业资质、类似业绩、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及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数字证书互认、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保函(保险)等技术应用,持续提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水平。

(十七)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按照省级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管理使用和预警信息处置要求,推进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运用,构建完善的预警信息处理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处置任务得到及时高效处理,实现闭环管理。

五、其他事项

(十八)明确时间计算要求。本意见中“3日”“5日”“15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有关公告(公示)、投诉有效期等期间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

(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全县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

****-38474-281-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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