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银兰高速K240+884框架涵河岸冲刷整治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本建设项目中卫工务段银兰高速K240+884框架涵河岸冲刷整治项目根据兰州****点击登录查看,建设资金列支成本,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卫工务段。本次招标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工程地点:银兰高速K240+884框架涵。
工程规模:河岸及基础土方开挖654.4立方米、河岸及基础混凝土296.6立方米、路面基础土方开挖129.6立方米、路面碎石填充81立方米、路面混凝土48.6立方米、限高防护架基础开挖9立方米、限高防护架基础浇筑9立方米、限高防护架钢筋0.6吨、限高防护架法兰盘及地脚螺栓4套。
2.2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中卫工务段银兰高速K240+884框架涵河岸冲刷整治项目招标所有工程量。
标段划分:结合本工程特点,为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目标兑现,根据国铁集团有关规定,本次招标设一个施工标段。
计划工期:25天(施工期为15天,验工计价10天)。
2.3 其他说明:无。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等,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资格要求如下:
3.1.1标段编号:
(1)业绩要求:投标企业须提供近3年内已完或在建营业线施工业绩或其他可以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条件。
(2)本项目各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3)投标人须提供近期(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有效银行资信证明
3.1.2 标段编号:本次招标划分1个标段。
3.2 各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进行投标。
3.3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列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黑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近3年不曾有行贿犯罪记录;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18时00分至****18时00分,在****@163.com 邮箱发送报名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加盖了单位公章的扫描件进行报名,并在甘肃省兰州市****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不接受个人账号汇款,缴费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提供有效缴费凭证。
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7738X9
开户行:中国银行兰州市****
银行账户:****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8时30分至****9时00分,递交的截止时间为****9时00分,地点为甘肃省兰州市****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本次投标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index上发布。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中卫市****
邮编:755000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邮 编:730000
联 系 人:王工
电 话:****
电子邮件:****@163.com
监督电话
8.异议受理方式
8.1点击登录查看异议受理:
徐工 电话:**** 邮箱:ljgs****@163.com
8.2点击登录查看异议受理须知:
8.2.1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异议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七)异议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被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2.2异议函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异议函件内容不全的应退回并说明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所涉及采购活动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
(二)异议提出人不是所异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所异议采购活动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三)超过规定或约定的有效时限进行异议的。
(四)异议事项非异议人真实主张的。
(五)匿名异议或异议函件不符合异议函件包括的主要内容规定的。
(六)异议函件内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
(八)异议事项已经撤回或已做出处理答复,异议人未提出新的证据而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