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奎高速北侧土地 (包含地上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乌国用 (2012) 第 **** 号,用途:商业;土地总面积为144, 630.14 平方米,本次委托评估土地租赁面积 3.54亩(2,360 平方米)为其中一部分面积,设施地面已硬化能使用。 二、该场地上包含的钢架棚属原租户建设,原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承租该场地的为新租户,新租户应与原租户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钢架棚进行折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与原租户交易。 三、本次意向承租方须在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前往现场实地考察租赁资产,报名时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四、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土地、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五、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