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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梅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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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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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

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府直属和省、市****

《梅州市****流转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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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妥开展解决承包地细碎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梅州市****

第二条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不损害农民和村集体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工作的开展,以集中连片、适度规模、集约经营为导向,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村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坚持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镇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六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七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良好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一条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三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将流转土地的有关信息、流转期限、流转面积、流转价格、经营用途等情况登记在案,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并对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规范各级部门职责。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在工作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

(一)区****

(二)市****

(三)镇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

(四)村级职责。负责本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工作及组织合同签订;负责组织引导本村群众有序、合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落实一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规范分级审查审核管理。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人员一般应由区****

(一)一般程序。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区****

(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受让主体流转农地是否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是否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等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权属审核。主要审查承包方的土地四至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纠纷矛盾,是否存在重复流转等现象。

(四)项目审核。审查审核机构就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项目是否改变土地农用性质、是否耕地“非粮化”、是否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审核的决定。具体采取以下分级审查审核方式:

单一项目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不足200亩的,由属地镇政府牵头,成立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审查小组,开展审查审核。

单一项目流转土地经营权20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经镇政府初审,由区****

单一项目流转土地经营权1000亩以上的,经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初审,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

(五)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九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流转双方协调设立风险保证金、购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机制。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

第二十条妥善化解土地纠纷。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的,流转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居)委会、镇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

第二十一条加强流转土地监管。各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和对流转土地用途的跟踪监控。

(一)定期督查。区****

(二)终止合同。受让方如有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2年及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以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可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拥有承包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具体农户,其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

第二十五条受让方,是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中,通过公开招投标、租赁等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主体。

第二十六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点击登录查看秘书股 ****印发


政策解读:《梅州市****流转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附件: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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