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框架协议由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管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等,相关检查及处理情况将在框架协议模块中公布。 (二)在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现入围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视情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入围供应商接受框架协议合同资格。 (三)征集人发现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的,由征集人移送省财政厅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同一框架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