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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综合物流询价采购 | 报价中 | **** 17:35:58 | **** 17:35:58 |
产品类型 | 装货站 | 卸货站 | 交易数量(吨) | 拦标价 |
运力>物流站点>物流卸货站 | 神头站台(芦家窑专用线) | 张百湾站 | 7000.00 |
运输方式 | ||||
铁运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7000.00 | 7000.00 | 无保证金 | 0.00 | -- |
交货日期起止时间 | 合同需方 | 其他信息* | ||
**** ~ **** | 点击登录查看 | 结算付款方式说明 1. 结算重量:结算重量以托运方轨道衡计量为准。 2. 结算价格: 运费结算时,亏吨考核、亏卡考核、兑现率考核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后的扣减款全部在运费中扣除。 3.运输回单按月或按批次整理统计,并于当月运量运输完毕,次月进行运费结算。回单要求有托运方收货人签收或盖章确认,托运方按回单数量结算运费。 4. 结算付款方式:拉运结束双方核对票据无误后,由承运方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遇国家税率政策变化,执行新的税率),进行运费结算,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双方核对完票据后,托运方于4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或承兑汇票结算。 所报运费价格包含煤炭从坑口至电厂交货完成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运输费用外,还包括煤矿装车费、煤矿管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考核条款 1.亏吨考核:按照《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办法》(DL/T904-2004)的规定,托运方只承担不超过矿发量1.2%的运输损耗,矿发结算量与实际到货量间的损耗小于该数值,不予考核;大于该数值,超出部分煤量按托运方与该矿当月含税结算单价折算为煤款,直接从承运方运费中扣除。 2. 亏卡考核:双方以结算周期对所托运煤炭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吨煤考核[芦家窑公司结算单价-(到厂热值*芦家窑公司当月合同价/芦家窑公司合同基准热值)]元(到厂化验热值、芦家窑公司合同基准热值均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直接从承运方运费中扣除。如托运方发现亏吨严重、卸车煤质异常、擅自变更承运路线等情况,按实际损失加倍考核。 3. 自承运方原料装车时起至原料卸车交托运方时止,货物遭遇丢失、火灾、水渍等一切风险由承运方承担。 4. 合同执行期间,托运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若发现承运方承运车辆有换煤或私自打开货舱门现象,或托运方煤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煤质异常,按托运方相关管理制度对承运方进行相应扣减。 5. 若承运方有违反托运方相关管理制度应承担扣减责任的,视为承运方违约,托运方管理部门出具扣减书面报告,经承运方确认后,在结算运费中直接扣除。 6.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不能按时送达,承运方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与托运方联系,根据托运方安排采取补救措施,并在事后向托运方提交相关证明。 7. 合同兑现率考核: 承运量不足60%合同量的,考核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考核金额=(合同量-实际到货量)×10元/吨;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及因托运方原因调整运量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做考核。 最小运输量:7000吨,要求承运商按照托运方发运计划均衡发运,具体运量以矿方实际发运量为准。 二次谈判规则:由国电电力北京朝阳技术咨询分公司(简称朝阳技术咨询分公司)牵头开展、电厂配合,与入围供应商分别进行商谈议价,确定中选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