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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7611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ZCB4总承包部TJ15标(第三批)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四川凉山 全部类型 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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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7611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ZCB4总承包部TJ15标 (第三批)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时间:****

凉自然资函〔20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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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7611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ZCB4总承包部TJ15标(第三批)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四川川交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凉山州****

二、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挖砂采石,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按照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若因征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一律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四、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土地,你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复垦义务,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退回原土地耕作人。

五、项目在施工时,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建议措施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请用地单位取得该批复后,在20个工作日内到相关县(市)自然资源局,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及四至界限、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信息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辖区内县级自然资源局应加强临时用地的监管。

附件:项目各地块临时用地占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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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项目各地块临时用地占地情况表

地块名

用途

总占地面积(公顷)

农用地(公顷)

建设用地(公顷)

未利用地(公顷)

1号地块

1#施工便道

0.0041

0

0

0.0041

2号地块

2#施工便道

0.1179

0

0

0.1179

3号地块

3#施工便道1

0.0122

0

0

0.0122

4号地块

3#施工便道2

0.0020

0

0

0.0020

5号地块

3#施工便道3

0.0008

0

0

0.0008

6号地块

22#施工便道

0.0076

0

0.0076

0

7号地块

23#施工便道

0.0442

0.0442

0

0

8号地块

24#施工便道

0.0510

0.0510

0

0

9号地块

1-2#拌合站

0.0013

0

0

0.0013

10号地块

2-2#材料堆场

0.1497

0.1797

0

0

合计

0.3908

0.2449

0.0076

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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