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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新建铁路珠肇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西江特大桥工程(钢材)竞争性谈判公告

黑龙江哈尔滨 全部类型 202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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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争性谈判条件

1.1本次竞争性谈判项目点击登录查看新建铁路珠肇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西江特大桥工程,采购人为点击登录查看,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现对钢材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

2. 项目概况与竞争性谈判内容

2.1 项目概况:

2.1.1新建铁路珠肇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西江特大桥工程,主梁全长1307.6m,全桥钢梁共分为115个节段,其中D1标准节段24个,D2标准节段20个,D3节段2个,D4节段6个,D5标准节段44个,主塔A节段3个,B节段6个,C节段6个,边跨E节段2个,跨中合龙段F节段2个。标准节段长12m,主塔A节段长8.5m,B节段长8.25m,C节段长9m,边跨E节段长5.3,F合龙节段长8m。

钢梁部分由平底板、斜底板、中纵腹板及边腹板围封而成。中腹板间距4.6m,边腹板间距14m。底板厚16~36mm;顶板厚36~40mm;中腹板厚24mm;边腹板厚度拉索锚固区段为40mm,其余段为30mm。边腹板、中腹板、底板均采用板肋加劲。横隔板标准间距6m,横隔板间3m间距另设1道横框,支点处、拉索处、压重区、梁端处的横隔板采用实腹横隔板,其余位置采用空腹横隔板。

2.2 竞争性谈判内容

2.2.1 竞争性谈判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附件1《竞争性谈判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争性谈判一包一投。

2.2.2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国内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

2.2.3货款的支付时间:买方收到卖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扣除当期应付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6个月);自采购清单正式提报之日后4个月后付款95%。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日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但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卖方未足额开具当期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

2.2.4货款的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以电汇、建行易信通、铁建银信、商业承兑汇票、其他供应链金融支付到卖方合同中指定银行帐号(其中建行易信通、铁建银信、商业承兑汇票、其他供应链金融支付方式比例不超过30%,如贴息买方不承担贴息费用)。

2.2.5卖方未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的(多交、少交、晚交、不交),买方除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未能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价款10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2.6买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款项宽限期为 12 个月(无息且不承担违约金)。宽限期后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最终实际欠付货款金额的2%。

3. 竞争性谈判依据

本次竞争性谈判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仅适用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4.2.1钢材A01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财务能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新公司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3)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是相关检测报告或材质单;

(4)供货业绩:提供近两年(2023-2024年)同类型产品2个及以上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5)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6)其他要求:

①发票实行一票制,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生产厂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③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或代理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招标物,不能在同一包件同时投标。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陆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注册会员,查询拟参与投标包件进行网上报名、支付标书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2投标人登陆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报名后自行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为避免发票开具失败,投标人须在中国铁建云链平台完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信息(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户、地址、电话)。

5.3竞争性谈判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08时30分。潜在投标人须在竞争性谈判文件售卖截止时间前完成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注册报名,并申请办理CA锁用于电子投标文件的签章、加密及解密(CA办理所需资料及程序详见中国铁建云链平台首页-小鹿课堂-帮助中心-铁建云链平台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5.4本次竞争性谈判一包一投,包件划分情况见招标公告附件1《竞争性谈判物资包件清单》。

5.5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包件售价见竞争性谈判公告附件1《竞争性谈判物资包件清单》,售后不退。

5.6获取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发票的方式:开标后投标人可在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获取电子发票,请投标人在网站自行下载,发票开具后不再重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此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人需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CA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线上递交投标文件。

6.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时00分。

6.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投标人须登陆该平台,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6.4如采购人有需求,被评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无偿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须与电子版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6.5铁建云链线上报价及维护报价注意事项:如铁建云链相应包件的物资清单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不相符时,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物资清单为准,铁建云链报价仅作为核算投标人对相应包件总价使用,投标人仅需确保在铁建云链填报的含税总价与投标文件中的含税总价一致即可。

7.开标

7.1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1)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9时00分至10时00分。

(2)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内登录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8.发布公告的媒介

8.1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以下平台发布:

(1)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

8.2 本次竞争性谈判安排如有变化,采购人将通过以上平台发布通知。

9.现场踏勘

本次竞争性谈判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工地路况,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

10.采购人信息及相关方联系方式

10.1采购人及使用单位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联 系 人:王安辉

电 话:****

10.2竞争性谈判组织单位及联系方式

竞争性谈判组织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联系邮箱:****@qq.com

竞争性谈判文件答疑联系人:王安辉 电话:****

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人:王安辉 电话:****

网站系统技术支持:400 6296 888

****

附件1 竞争性谈判物资包件清单

序号

采购人名称

物资名称

材质

包件号

计量单位

包件数量

规格型号

竞争性谈判

文件售价

(元)

投标保证金

(万元)

备注

1

点击登录查看

角钢

Q355C

A01

33.440

∠180*16*12000

0.00

0.00

64根

2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3.919

φ325*24*11000

2根

3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6.983

φ356*26*11000

2

4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16.351

φ402*32*8000

3根

5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1.565

φ426*14*11000

7根

6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9.95

φ426*32*8000

1根

7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29.405

φ450*36*8000

4根

8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12.614

φ480*36*8000

10根

9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1.435

φ299*18*11500

4根

10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2.362

φ325*14*11000

1根

11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1.154

φ351*12*11500

2根

12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1.242

φ377*12*11500

1根

13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2.025

φ377*20*11500

1根

序号

采购人名称

物资名称

材质

包件号

计量单位

包件数量

规格型号

竞争性谈判

文件售价

(元)

投标保证金

(万元)

备注

14

点击登录查看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A01

2.539

φ402*12*11000

0.00

0.00

6

15

热轧无缝钢管

Q345D

1.675

φ402*1619dde574a6a9620ba4780e5bc599fdd11000

14根

16

无缝钢管

Q355C

8.233

φ299*18*11000

10根

17

无缝钢管

Q355C

22.703

φ299*18*13000

1根

18

无缝钢管

Q355C

11.812

φ325*14*11000

6根

19

无缝钢管

Q355C

1.267

φ325*14*11800

5根

20

无缝钢管

Q355C

6.621

φ351*12*11000

5根

21

无缝钢管

Q355C

5.941

φ377*12*11000

7根

22

无缝钢管

Q355C

9.684

φ377*20*11000

3根

23

无缝钢管

Q355C

8.887

φ402*12*11000

3根

24

无缝钢管

Q355C

4.993

φ402*16*11000

4根

25

无缝钢管

Q355C

4.614

φ426*14*11000

6根

26

无缝钢管

Q355C

7.043

φ610*15*8000

14根

合 计

218.459





附件2

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

买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手机号:

卖方: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手机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买方 的采购事宜达成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及价格、税率及质量要求

序号

产品

名称

型号

规格

技术标准及

技术要求

单位

暂定

数量

不含税

单价

(元)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

税额

(元)

含税单价(元)

价税合计

(元)

产地

备注

1













2















合计











价税合计金额(RMB)大写



1.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此价格为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为单价乘以双方签认的实际重量为准。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中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相应调整。

1.2本合同价格为打包价,包含材料费、包装费、试验费、储存费、运杂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风险费用、服务费、装车费(货到买方指定的位置买方负责卸货)、人工费、售后服务费以及相关税费等抵达买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不论任何因素,在完成末次结算前,买方除应付货款外,不需再支付其他费用。

1.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际需要对标的物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相应调整。

1.4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 国家 标准执行。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二条 实际结算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2.1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计算合同结算金额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且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计算。

特别注意事项:实际交付数量以买方指定的两名验收人员签字为准,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买方指定验收人员如下(如人员变动,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姓名: 。

2.2计量方法: 过磅 。

2.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以买方现场计件数量为结算数量。卖方代办运输的,运输途中允许有【0】‰的自然增(减)量,交货数量允许有【0】‰的正负尾差,结算时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4采用检尺计量的,必须进行复磅,复磅与检尺计算重量负差不得超过【0】‰。

2.5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买方计件数量之差若不超过±【0】‰范围,以买方计件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0】‰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第三条 对账结算、发票和货款支付

3.1对账结算

(1)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固定单价材料按上述表格单价结算;

浮动单价材料按 / 结算;

(2)对账结算时间: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周期;每个供应周期结束后3天内卖方持买方开具的有效收料单据到买方项目物资部门进行结算,并签认对账单。对账单签认完成后,视为当次对账结算已完成。

(3)末次结算:买方无供货需求后,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末次结算,完善发票等结算手续,签署结算协议。

3.2发票

(1)每供应期结算后15日内,卖方应按已交货付且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当期的数额向买方开具等额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由于条件限制必须与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时,也应当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应自开具发票之日起 3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双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送交人、接收人姓名及签字如下:

卖方签字: ; 买方签字: 。

(3)买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卖方开具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验证。卖方开具的发票经验证不合格的,必须接受买方退票并重新开具能通过税控机验证的发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在此之前,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3货款支付

自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前 5 日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 0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

买方收到卖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扣除当期应付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6个月);自采购清单正式提报之日后4个月后付款95%。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日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但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卖方未足额开具当期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

(2)货款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以电汇、建行易信通、铁建银信、商业承兑汇票、其他供应链金融支付到卖方合同中指定银行帐号(其中建行易信通、铁建银信、商业承兑汇票、其他供应链金融支付方式比例不超过30%,如贴息买方不承担贴息费用)。

(3)预付货款: 。

(4)除预付款外,所有业务需对方先提供发票后付款。

第四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4.1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等能力,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以符合运输规定要求。

4.2因卖方原因,由于包装不当而引起的产品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产品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4.3包装完整但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买方查实,卖方应给予解决。

4.4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数量明细表等。

第五条 交货方式

5.1交货时间:卖方自买方提交供货清单之日起15天内交货,具体以买方通知的交货时间为准。

5.2交货地点:江门市****

5.3运输方式: 汽运 。

5.4保险:装卸、运输及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移交买方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包含但不限于物资的丢失、损毁等责任和风险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与买方无关。

5.5与买卖双方相关的单证的转移: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与材料相对应的送货清单、质量证明文件(加盖卖方的鲜章)等资料在交货时一并移交。

5.6卖方须服从买方现场管理,满足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环保要求,因不服从现场管理和不满足现场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6.1验收时间: 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后验收;

6.2验收方法: 过磅,卖方提供检测报告或合格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6.3验收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6.4验收和试验:由买方物资部收料人员验收,买方试验人员对到货物资取样检测。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7.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7.2买方验收不作为货物质量合格的最终依据,在货物质保期内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应提出书面异议通知卖方,卖方须按买方的要求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7.3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7.4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买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接受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8.1买方

8.1.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8.1.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8.1.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2卖方

8.2.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8.2.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2.3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保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实现合同约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统一”。

8.2.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8.2.5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2.6卖方保证,已合法取得或被授权所供应物资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权利。买方在使用本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发现存在仿冒、侵犯他人专利,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不因买方同意使用而免除卖方责任。

第九条 买方违约责任

9.1买方无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1%违约金。

9.2买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款项宽限期为 12 个月(无息且不承担违约金)。宽限期后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最终实际欠付货款金额的2%。

9.3合同期内如多次供货的,最后一次供货对账结算前,买方如有过程中欠付,卖方同意买方不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9.4买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10.1卖方未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的(多交、少交、晚交、不交),买方除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未能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价款10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买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10.3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10.4卖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0.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0.6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货物的,卖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3日内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10.7卖方就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如下义务及违约责任: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无折痕,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5)卖方收款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9)卖方提供的发票有误或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依法开具红字专票,未开具的无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货款。

(10)依合同发生退货、质保金扣款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否则买方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

10.8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卖方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全部经济损失。

10.9卖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能因和其它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给发包人(建设单位)、买方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卖方违反本约定,应按合同总价款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10其它: / 。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11.1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后果;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后果。

11.2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地方及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买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因卖方或卖方人员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卖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后果。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12.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送达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解除、中止、终止及因本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包括不限于双方往来各类通知、供货计划、纪要、函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双方应根据本合同首页约定的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送达。

13.2合同履行中,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得到书面确认,否则视为未通知,仍按合同约定方式送达,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方法

14.1若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依次按以下方式解决:

(1)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甲方内部投诉渠道解决: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投诉联系电话:清欠办****,点击登录查看****,法律合规部****;集团公司总部投诉联系电话:点击登录查看****,清欠办****,法律合规部****;电话投诉时请乙方首先联系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信息反馈和投诉,无法解决的再联系集团公司总部或使用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二维码方式进行投诉;

(3)仍不能解决,双方约定应由钦州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开庭地:北京)。

14.2双方商定:依法解决争议时,如需对合同标的质量及技术缺陷等进行司法鉴定时,买方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卖方对鉴定结果予以认可,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3诉讼、仲裁及保全相关约定

14.3.1卖方已充分了解买方属于央企,具有卓越的商誉和履行债务的能力,并知悉买方的多层级法人治理结构,知悉买方的股东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与买方均各自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簿等,不存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混同情形。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对买方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行为。

14.3.2卖方承诺,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卖方不得滥用诉权,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

14.3.3如卖方违反上述约定,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的,卖方应按照诉讼/仲裁标的额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4.3.4如因合同产品质量问题、数量、结算等产生纠纷未得到解决,导致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基于对买方施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卖方不对买方提出冻结、查封银行账户的保全申请(其他财产除外);如卖方违反约定,应当以申请冻结查封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买方支付自查封冻结日起至账户实际解冻日止的违约金。

14.3.5基于本合同性质、实际履行的状况,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互不承担律师费。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6.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买卖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亦不得转移,否则视为违约,该债权债务的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3本合同履行如违反国有企业廉洁规定和未遵守廉洁承诺,即使有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供货数量、费用等,买卖双方应重新审核相关签字凭证,同时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16.4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必须经买方公司法人盖章进行确认,否则当然无效。

16.5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签约地点:北京市****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

请严格按照以下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名称(全称)

点击登录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号)

9**** 5346 0H

公司登记地址

哈尔滨市牛家工业园区

联系人(财务)

岳琦

电话号码

****

邮箱(财务)

/

邮政编码

/

人民币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常拉林镇分理处

银行账号

0**** 0510 2

附件二:质量要求

附件三:资质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三证合一不需提供);2、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后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3、银行开户许可证;4、工业生产许可证(如需要);5、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附件四:卖方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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