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二级市场土地出让、交易等土地估价行为,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土地评估机构,规范土地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我局在土地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容积率变更、用途改变等需按规定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的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评估单位的报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土地评估机构,无违章违纪受行业主管部门约束其从业行为的,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广西土地估价机构业绩抽查中未被评定有五等情况,愿意按我局约定的条件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均可报名。
二、评估要求:
1.土地评估机构须在防城港常驻至少3名土地估价师,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一旦接到委托方的通知,土地评估师应保证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将现场照片以及宗地的相关信息反馈给本局的相关股室。
2.在完成现场勘查并和我局相关股室交流意见后,评估机构原则上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所评估宗地的土地评估成果,评估结果出来后,委托方对最终的评估成果予以确认,评估机构应在收到确认采纳的评估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经网上备案的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委托方遇到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出特别要求(包括提前时间完成评估),具体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项目预算及费用支付:该项目预算为45万元整,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完成网上备案后,向委托方书面发出请款函,委托方按照上述办法核定评估费并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拨付土地评估费,评估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评估收费的通知》规定的计费标准的50%执行,原则上,评估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四、违约责任:土地评估机构接受土地评估任务后,超过委托时限未提交评估成果,经我局催办无正当理由2天内仍未提交评估成果的,由我局对其给予书面警告。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我局取消其报名资格。
如同意上述相关要求的,请有意向的评估单位于****前将以下材料以同一份邮件寄到我局:1.另行密封的报价材料(含报价说明);2.无需密封的单位简介(含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材料、业绩材料等),届时我局将择优选择评估机构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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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单位地址:东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