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火电厂 2025 年 5 月-2025 年 12 月输煤程控外委委托服务
项目询价公告
1.询价条件
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已落实。
本项目已具备询价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
2.项目概况与询价范围
2.1 工程概况
黔东火电厂现有装机规模为 2×600MW,#1、#2 机组分别于 2008 年 9 月和 2009 年元月通过 168 小时试运并投产发电。电厂位于贵州****
根据集团公司核心+外委的用工要求,拟将 5 名输煤程控外委,特对黔东火电厂 2025 年 5 月-2025 年 12 月输煤程控外委委托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2.2 采购范围
本询价项目的询价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 | 输煤设备的远程操作、就地操作、定期切换及应急处置。 |
2.2.2 | 输煤设备的缺陷管理、风险控制、隐患排查及治理。 |
2.2.3 | 输煤设备的操作票、工作票办理。 |
2.2.4 | 输煤运行的交接班管理,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管理,ERP 设备台账,考勤等管理。 |
2.2.5 | 员工安全培训、技能培训,运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定期工作执行等工作。 |
2.2.6 | 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人工、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相关工作。 |
2.2.7 | 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班组建设、“7S 建设”、班组活动及卫生清理等日常工作。 |
工作范围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3 计划工期
本项目服务期限: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8个月。
3.报价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报价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3.2 资质要求: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要求、具备实施本项目的能力。
3.3 业绩:近五年内具有 1 个及以上火电厂人工服务或劳务派遣项目业绩。(必须提供业主/用户证明,并附业主/用户联系方式,否则不予采纳)。
3.4 其他:
3.4.1 报价人应无行贿犯罪记录。
3.4.2 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 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单位; |
(2) | 被责令停业的; |
(3) |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报价资格的; |
(4) |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5) |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的。 |
(6) |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7) |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采购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采购文件。凡有意参加报价人,请于购买采购文件时间内进入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官方网站(https:****),注册账号并登录网页报名(询价-可参与项目)参与购买采购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4.2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
以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设置为准。
4.3 采购文件价格
采购文件价格详见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采购文件自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不退。
4.4 采购文件参与报名和获取
登录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发票信息等待审核通过)→进入采购项目在“询价-可参与项目(点参与项目)-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价)”→进入项目界面(可查看采购公告、如设置标书费则微信在线支付后查看采购文件及报价、如未设置标书费则可以直接获取采购文件及报价)。
在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系统使用等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服务支持电话:****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1。
5.现场踏勘
不组织踏勘。
6.报价文件的递交
6.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报价截止时间)详见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进行报价。点击询价-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价)”→进入项目界面→报价大厅(进行相关报价操作)。
6.2 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报价文件。
6.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或报名采购文件的潜在报价人的报价将被拒绝。
6.4 电子报价文件包括电子版(word 或 excel 格式)和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报价文件原件落款页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报价人单位公章。
6.5 成交供应商在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需根据系统要求向系统缴纳成交服务费。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和电能易购采购采购平台(https:****)上公开发布。
8.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果
电 话:
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门会凯,电话:****
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支持
电 话:****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1
(盖章)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