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南联交所网站(www.hnaee.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意向承租方(竞租人)在竞租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承租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标的资产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出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5、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相关合同。 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前述文件,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6、租金按季度支付。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季度租金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之后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7、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任何事项后,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8、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基数,成交租金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部分按2%支付;成交租金高于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租金高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转让方服务费按年租金×2.4‰收取,由受让方承担。 二、承租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法人设立的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须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的“纳税人信用等级”查询截图。 2.在以前的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过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经营权的记录;前一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无损害职工权益的不良记录,意向承租方须提供书面承诺。 3.意向承租方不得被列为“失信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意向承租方需在招商公告发布后从“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 4.意向承租方不得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意向承租方需在招商公告发布后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 5.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报名。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公司参与报名,不能联合参加报名。如发现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中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参与同一标的报名,出租方有权取消所涉及的所有关联公司参与本标的报名的资格。 6、目前与出租方点击登录查看有合作史的公司,须符合以下: (1)本项目公告报名截止日前,在出租方无****前的账期欠款(报名截止时统一查询); (2)不得在与出租方合作历史中有重大违约、黑名单记录。 7、意向承租方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三年内意向承租方法人在信用中国有“失信执行人”记录; (2)三年内意向承租方法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黑名单”记录且未被移出; (3)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审查; (4)意向承租方同一法人旗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有上述“失信执行人”“黑名单”记录但未如实在报名材料中提交的; (5)近三年内与出租方合作历史中有重大违约、黑名单记录、截至报名结束对出租方有欠款等任一情况的; (6)意向承租方参与本项目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应答报名资料高度雷同等情况 三、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出租方在收到第一笔季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2、费用的负担:出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后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出租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水、电、气、电信、物业管理费、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合法经营,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维护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 4、承租方可根据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严禁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租约期满或者提前解约后,按来装去丢的原则无偿移交出租方。 5、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将该房屋及设施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6、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7、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成交后,以实际出租面积为准;若有变化,成交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