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张洼净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跟踪审计服务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张洼净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跟踪审计服务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关于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的疑问:
疑问1:如果提供的业绩为入库类项目,请问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框架合同、项目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业绩对应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
答:若投标人提供的入库类业绩为业绩要求中第(1)或第(3)类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
若投标人提供的入库类业绩为业绩要求中第(2)类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疑问2:请问泵站或管道工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业绩中“自****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备制水工艺工程或污水工艺工程或制水构筑物工程或污水构筑物工程(至少包含土建施工或工程设备采购安装或自控安防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其中之一)”的要求
答:纯泵站或管道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疑问3:我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为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A公司为合同甲方:
(1)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签定的是年度框架合同,在合同约定年度内以任务单形式分配若干个项目,请问年度合同下分配的多个项目是否可以作为多个业绩使用
答:可以。如提供的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2)每个项目分配以盖有下属子公司“A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造价业务专用章”的任务单为准,出具的每个项目成果文件及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只盖有业主单位公章,请问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答:符合,但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项目成果文件及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与任务单的关联性。
(3)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为服务期限为(2022-2024)年且任务单的签定时间满足“自****以来”,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3.招标文件中“已完成的业绩要求”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
问:招标文件中“已经完成的业绩要求”提供的“业绩合同”及“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已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并盖有合同甲方公章或者业主单位公章,可否可以代替“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
答:不可以代替“合同甲方证明”,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供“业绩合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及“合同甲方证明”材料。
4.请问退休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吗
答:不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P25至P26,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招标文件P29至P31,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
“3.如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盖有合同甲方及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最高投标限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
(3)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
小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总投资、合同签订时间等),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同一清单控制价编制项目为两家及以上单位共同编制,其中一家编制单位为投标人,则可视同为投标人业绩,业绩予以认同。
4)如业绩合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资料中所载的工程总投资额等关键要素存在不一致,则所涉资料中的对应要素均须满足业绩要求。”
问题一:我单位为“A公司造价咨询定点单位(2018年-2020年)”、“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单位(2022-2024)”,框架合同的合同甲方为A公司,单个项目任务单的合同甲方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我单位提供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出具的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是否认可
答:可以。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二、延期公告
1、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及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10时00分”,现延期到“****10时30分”。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
3、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并且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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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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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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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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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