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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丰田车一辆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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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转让底价 | 2.2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标的基本信息 | ||||||||||||||||
标的资产概况 | 一、详见资产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每次0.01万元及0.01万元的整数倍,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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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26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由转受双方场外自行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交易价款通过凉山州财政的专用账户进行场外结算,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转让方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形,车辆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披露,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过户资料、限行范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点击登录查看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三、特别提示: 车辆停放于西昌市飞月汽车修理厂,发动机故障,且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还存在车胎漏气、油料不足、电瓶不能使用等导致车辆无法启动,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或要求转让方对交易标的进行维修和补齐缺失部件,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均不做调整。 四、车辆移交前的所有违章和罚款由转让方负责。 五、本次产权交易涉及的税、费,如车辆过户费用、过户需补交的年审、车辆检测(不限于年检、环检)、交强险等以及由此产生的诸如逾期年审处罚等相关费用,均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本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按点击登录查看的收费标准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七、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并在获得点击登录查看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易价款通过凉山州财政的专用账户进行场外结算,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转让方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九、交易成功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看车联系人:马老师,联系电话:**** 十一、其他信息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车辆明细表》。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7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本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支付完成书面通知且交易双方结清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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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自动重新挂牌 项目自动终结后自动重新挂牌公告期5个工作日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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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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