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要求: |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竞谈。 3.2本次谈判接受分支机构竞谈。分支机构要求:允许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谈判,但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谈判时执行分支机构的资质、业绩、财务文件,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只能一个参与谈判,否则谈判均将会被否决。 3.3 本次参与谈判厂家须具备: 3.3.1 资质要求:只接受制造商竞谈,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3.2 信誉要求: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未被列入中国石油集团级、企业级三商黑名单; 暂停响应资格: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响应人的应答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响应人的应答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响应人的应答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应答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分继续加价或扣分。 取消响应人资格:失信分10.5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应答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响应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3.3.3供货方需承诺5月30日前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芯、PACK、电池簇型式试验报告或产品认证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具备CMA或CNAS认证检测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