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全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宁市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告后,行政执法机关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进行调整确认和公告。确认公告后,如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工作中,发现已确认公告的单位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或者有行政执法单位未经确认公告的,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及时予以纠正。 此前其他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海宁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