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出让人”)决定公开出让2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条件(详见附件)
二、竞买申请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出让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四、出让活动的时间
(一)申请人可于****至4月22日在中国﹒平潭网下载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至4月22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到平潭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楼8层利用处提交报名材料(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上午10:0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
(二)2025G001号宗地拍卖时间定于****上午10时00分在点击登录查看(平潭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楼4层)举行;2025G002号宗地拍卖时间定于****上午10时10分在点击登录查看(平潭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楼4层)举行。
五、保证金及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
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设定,出让价款分两期支付,比例各为50%、50%,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90日内支付,保证金可充抵成交土地价款,成交价款币种为人民币。
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的银行账户为:
(一)户名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金井湾支行
账 号:****
(二)户名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账 号:********
(三)户名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账 号:********
(四)户名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平潭支行
账 号:****010002
(五)户名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分行
账 号:****122849
数字人民币钱包ID:****0962
(六)户名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
账 号:****26582
六、其他事项
(一)出让地块按“净地”交地,标高按场地现状交付,在竞得人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之日起15日内由区自然资源中心交付。
(二)竞得人若需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新公司股权比例须在报名竞买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并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合同。
(三)开竣工约定:宗地项目须在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四)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或未按期开、竣工的,出让人将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督促履约。
(五)2025G001号宗地内幼儿园、养老服务中心由竞得人出资建设,验收通过后无偿移交区****
(六)竞得人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场地内多于自用的砂石土自然资源,应就近运输至指定堆场,交由区****
(七)竞得人须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超过约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终止供地,没收保证金,解除《成交确认书》。
(八)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征地补偿费、地上物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地段差价、“三金”(土地收益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由竞得人另行缴纳。地块出让成交价款币种为人民币。
(九)受让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十)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地址: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楼8层自然资源利用处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网 址:http:****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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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宗地主要规划条件
宗地编号 | 宗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规划条件 | 出让 年限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起始价 (万元) | 加价 幅度 (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2025G001 | 上井南路与双井路交叉口西南侧 | 39054平方米(约合58.58亩)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幼儿园用地 | 大于1.0,且不大于1.5 | 不大于30% | 不小于30% | 居住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教育用地50年 | 2180 | 10900 | 100 |
2025G002 | 上井南路与双井路交叉口东南侧 | 38573平方米(约合57.86亩)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 | 大于1.0,且不大于1.5 | 不大于30% | 不小于30% | 居住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 | 2260 | 11300 | 100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