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含农民工工资)按月申报,合同价款内每次均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产值的80%支付,合同价款外的进度款每次均按审核后完成产值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完成工程总产值的80%,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审核后的完成产值的50%;合同价款内和合同价款外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80%。工程竣工合格且结算经钦州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半年内工程款支付至项目审定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余额(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含农民工工资)按月申报,合同价款内每次均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产值的85%支付,合同价款外的进度款每次均按审核后完成产值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完成工程总产值的85%,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审核后的完成产值的70%;合同价款内和合同价款外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85%。工程竣工合格且结算经钦州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半年内工程款支付至项目审定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余额(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