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提升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应用服务。
(二)预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含税等费用)。
二、项目服务需求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提升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服务水平,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应用服务,落实已备案的定制客运平台接入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应用,确保全省二级以上客运站电子客票全覆盖,省际市****
(二)优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在我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系统实名制购票功能,拓展支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实名证件网上便捷购买电子客票,确保在我省道路客运的便利出行。
(三)完善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日常运行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体系,对接入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应用的客运站场、定制平台开展实时监测,确保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服务稳定。
(四)配合主管部门对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一是每月统计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应用情况。二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数据可视化分析模型,每季度生成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运行情况报告,为行业管理研判提供数据支撑。
三、项目服务要求
(一)保密要求
在本项目实施中,服务供应商所接触到的服务采购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或其他信息以及为服务采购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服务供应商均负有为服务采购方保密的责任。未经服务采购方书面同意,服务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项目成果保密期限为项目结束后两年内。
(二)实施期限
从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
四、资质要求
服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报价时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报价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方式
供应商需将报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进行密封,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投递。未按指定地址投递、逾期送达的报价材料不予接收。
接收地址:点击登录查看(广州市****
接收联系人:陈先生,电话:****。
六、报价截止时间
****17:00。采用邮寄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邮寄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接收联系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