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
本公告所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定点服务机构 )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经县级(含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
一、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的执业资格。
2.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健全、完善的康复服务、卫生、安全、财务、康复档案、疫情防控、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事件,无严重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4.机构近三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法人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场地设施
1.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地。
2.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
3.服务场所使用面积、环境、室内设计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开展相关服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符合残联、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行业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
(三)人员配置
1.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医疗、康复和教育等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关行业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等。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并有从事残疾人专业服务或管理工作的经验。
2.从业人员每年须经健康体检,取得身体健康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与接收残疾儿童比例应当符合救助项目相关要求。
(四)服务能力
1.具有各类康复业务实施要求的各项硬件设备设施。
2.能够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开展服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建立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相适应的工作制度,设立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
4.服务机构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应当在两年及以上。
5.机构年内稳定服务人数不低于10人。(手术定点服务机构除外)
二、申请定点服务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向县残联提交《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备、业务场地、设备配备、服务项目、部门设置、管理制度、服务能力等相关情况;
(二)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
(四)康复服务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主要康复仪器、设备、教具清单;
(六)本公告中所列相关书面证明及县****
三、认定流程
(一)受理申请。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县残联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评估审核。县残联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开展现场评估、核查。
(三)公示认定。县残联应当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在官网或单位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审结果的,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
(四)签订服务协议。认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县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费用审核及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事项等。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五)公布。服务协议签订后,县残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供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家长自主选择。
(六)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院、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可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四、其他事项
1.县残联将对申请资料逐一审核,要求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务必实事求是,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征集资格。
2.通过评估达标的机构,由县残联理事会研究确定定点服务机构,承担当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任务。
3.确定后的定点服务机构,在年度考核、监督管理、服务机制等方面,按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晋残联〔2024〕12号)执行。
4.报名地点:县残联康复办公室(正平街12号原政府集中办公区),联系电话:****。
5.报名时间:截止****18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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