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号 | 项目 | 主要内容 |
1 | 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煤炭采购项目 |
2 | 采购内容 | 货物:末煤 数量:计划总量 1万吨(以实际购进量结算)。 |
3 | 供应期限 | ****-****。 |
4 | 交易资格 | 由榆林煤炭交易市场和点击登录查看共同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均可参加。 |
5 | 质量要求及付款方式 | 满足合同条款相关要求,详见第五章合同格式 |
6 | 交易时间 | ****11:10——11:20(北京时间) |
7 | 交易模式 | 于榆林煤炭交易市场http://https://jy.yectc.com//(榆林能源化工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一次性报价,详见第三章报价方式。 |
8 | 报价货币 | 人民币 |
9 | 最高限价 | 470元/吨 |
10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价 | 否 |
11 | 报价有效期 | 报价截止后30日 |
12 | 比选方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报价,详见第四章询价比选办法。 |
13 | 报价保证金 | 1.报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2.报价保证金缴纳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前,逾期视为无效报价。 3.报价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转帐形式; 报价人应在报价前,通过报价人基本账户将保证金缴纳至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榆林煤炭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 帐号:****006030 (为方便系统及时查询匹配,汇款时备注;“榆能供应链煤炭采购项目报价保证金”。谢绝个人汇款,如个人汇款,将无法退还报价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后果,报价人自行负责。) 4.报价保证金有效期须与报价有效期一致。 5.未中选的报价单位的报价保证金由榆林煤炭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无息退还。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时,采购人有权没收报价保证金: (1)报价单位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 (2)报价单位被通知中选后,拒绝签订合同。 |
14 | 履约保证金 | 中选的报价单位的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
15 | 报价咨询 | 供应链公司:刘耀溪 电话:****;邮箱:****@synjt.com 交易平台:王文 电话:**** |
16 | 监督机构 | 点击登录查看纪检 电话:****; 邮箱:****@qq.com |
1.编制依据
本技术要求引用标准及技术文件:
GB/T 7562-2010发电煤粉锅炉用煤
DL-T 5203-2005 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
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DG2973/29.3-Ⅱ3型锅炉运行说明书
2.末煤技术指标要求
燃煤各项指标 | 符 号 | 单 位 | 技术要求 |
元素分析 | |||
全水分 | Mt | % | ≤13.2 |
灰分 | Aar | % | 15-20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Vdaf | % | 30~32 |
收到基硫分 | St,ar | % | ≤0.8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Qnet,v,ar | kcal/kg | ≥5400 |
哈氏可磨指数 | HGI | / | 56±1 |
灰熔点 | |||
变形温度 | DT | ×103℃ | 1120-1180 |
软化温度 | ST | ×103℃ | 1190-1250 |
半球温度 | HT | ×103℃ | 1190-1280 |
流动温度 | FT | ×103℃ | 1210-1320 |
粒度 | ≤30 |
1.报价采用方式
报价单位应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于榆林煤炭交易市场http://jy.yectc.com//(榆林能源化工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一次性报价。
2.报价原则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为470元/吨(一票到厂价格),所有报价单位的报价必须低于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
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400Kcal/kg的末煤为标准,一次性报出单价,末煤单价须包含末煤费、运输费、增值税、资源税、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在末煤生产销售环节涉及的各项费用,一票结算。末煤品质须符合第二章技术规范书所要求标准。
本合同价格为单价合同,报价人应承担所有因市场波动所引起的末煤价格变动的风险,谨慎报价。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正常的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买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点击登录查看煤炭采购项目( )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
末煤,即乙方为甲方提供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和质量标准的末煤。
第二条 末煤品质
2.1品种和质量规格:
序号 | 品种 | 收到基低位热值(Kcal/kg) | 全水分Mt(%) | 收到基硫分St,ar(%) |
1 | 末煤 | ≥5400 | ≤13.2 | ≤0.8 |
3.1交货数量:计划总量1万吨,以实际购进量结算。
3.2交货期限:****-****。
3.3收货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交货地点: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在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卸煤沟或煤场卸煤。
第四条 双方职责
4.1 乙方负责甲方末煤的采购,负责发煤、运输、卸车等与末煤供应有关的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2 甲方根据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情况提前8小时给乙方下达末煤的购进量,乙方必须按要求安排到货。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4小时前有权对发运内容进行变更。
4.3 乙方必须保证承运车辆具有合法运营资格,车况良好,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及营运/运输资格证,并符合环保要求。
4.4 乙方负责运煤车辆在运输、末煤装卸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各类人身、财产等安全),对发生在运输途中的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违章、环保罚款等负全部责任。运煤线路所涉及的村镇、道路、交警、路政、及其他需要交涉或者协调事宜等全部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产生费用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乙方须执行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相关制度及条款,满足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的运行要求。
4.6 乙方应指定授权代表负责业务联系,其他人员甲方概不接待。
4.7 若乙方相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恶意滋事给甲方造成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报司法机关处理。
4.8 乙方必须在结算前保管好相关结算凭证,如有丢失、损坏,甲方不承担因其单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验收处理
甲方采用数量检验、质量检验、表面验收等手段进行验收。
5.1 数量验收:
5.1.1 以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计量衡器计数为准。
5.1.2 双方责任人在乙方送货后次日核对前一日的末煤数量,差量由乙方承担。
5.1.3 严禁超吨超载,如有超吨超载,煤款不予结算。
5.2 质量检验:
5.2.1 化验数据以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5.2.2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储存场地的末煤提前查看、化验,乙方应配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末煤,甲方有权拒收。
5.2.3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Kcal/kg的,甲方有权拒收。
5.2.4空干基全硫>2.3%的,甲方有权拒收。
5.2.5全水分>16%的,甲方有权拒收。
5.2.6 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化验室对乙方所供煤炭进行每车取样、批次化验,如化验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后解除,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2.7 质量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的煤炭检验数据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偏差±100Kcal/kg以外,其他化验结果有严重偏差时,乙方有权对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化验室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质疑,质疑应最迟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对有争议的煤炭化验结果,由甲乙双方协商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封存的煤样实施复检,以第三方化验的结果为准(如第三方化验的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与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化验值偏差在±100Kcal/kg(包含100Kcal/kg)以内时,以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化验结果为准;如第三方化验的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与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化验值偏差在±100Kcal/kg以外时,以第三方化验的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5.3表面验收:
甲方验收人员发现乙方供应煤炭不达标或有掺杂掺假现象的,甲方有权拒收,已收货部分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7.3条约定进行处理。
6.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结算总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1.1合同价格: 元/吨(含13%增值税),其中:不含税单价 元/吨(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13%)。
6.1.2质量调整价:乙方提供的末煤技术指标原则上须满足2.1指定的品种和质量规格,若与合同指标有偏离的,偏离范围及相关考核措施如下:
(1)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Kcal/kg时,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400Kcal/kg为基准热值,以结算周期为准加权平均热值(热值取整,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与基准热值比较,甲方依据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调整。
序号 | 加权平均热值 | 调整煤价 |
1 | ≥5300Kcal/kg且<5400Kcal/kg | 核减每大卡100%的价款 |
(2)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Kcal/kg时,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400Kcal/kg为基准热值,进行单日考核并结算。甲方依据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调整。
序号 | 低位发热量 | 调整煤价 |
1 | ≥5100Kcal/kg且<5300Kcal/kg | 核减每大卡200%的价款 |
2 | <5100Kcal/kg | 核减每大卡300%的价款 |
(3)收到基硫分以合同约定的0.8%为基准值,以结算周期为准加权平均收到基硫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和基准值比较,甲方依照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调整。
序号 | 加权平均硫分 | 调整煤价 |
1 | 较基准值每升高0.1%(不足0.1%的部分不作处罚) | 扣减:3元/吨 |
6.2 结算数量:以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计量衡器计数为准,同时以结算周期为准加权平均全水分,超水的部分进行扣吨,全水分基准值为13.2%,加权平均全水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第二位四舍五入)和基准值比较,扣除数量=扣除杂物和矸石后的净重×(a-13.2%),a为加权平均全水分。
6.3 结算质量:以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有争议的数据以双方确认的结果为准。
6.4 结算扣款:依据合同条款,扣款在结算款中扣除。
6.5 结算方法:合同数量在乙方供应完成后,以甲方出具的结算单据为结算依据结算末煤款。待乙方开具相应结算金额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后以电汇/汇票方式付款,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乙方开具不合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合同执行期内,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内完成供应,实际供应总量与合同约定的供应量上下浮动不得超10%,实际供应量超出约定供应量10%的对应煤款不予结算。
7.2 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供应量的90%,甲方考核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供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7.3 乙方所供应煤炭有掺杂掺假现象,或质量指标严重不符达到拒收标准的,甲方将对乙方供应的不符合煤质要求的煤炭,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3倍或3倍以上相应煤款,并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不因此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7.4 若因乙方末煤掺杂给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5 乙方人员必服从甲方管理规定,若乙方相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恶意滋事给甲方造成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报司法机关处理。
7.6 若乙方签订合同后拒不履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8.1 乙方的50万元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供应,该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结算办理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收款方无息退还;若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的,则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乙方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保证金由收款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8.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双方另行商定。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有义务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
8.3 属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原因(如调度调减负荷、机组故障等),导致调减合同量时,调减的数量及调运时间双方协商而定。
8.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5 本合同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裁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6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九条 文本时效
9.1 本合同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3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条款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9.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主。
甲方(买方): | 乙方(卖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