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
一、项目名称
柔性智能显示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
二、意向用地单位
深圳科莱智能显示有限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新型显示产业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关键,是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激发数字经济新动能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层面出台多项规划政策,提出继续加大对新型显示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要求“在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技术、5G和移动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8K超高清显示、柔性显示等新型显示领域,加速推进激光照明和显示技术产业化,打造新型显示技术产业高地”。
本项目将围绕柔性OLED及Mini LED显示模组等领域,建设高标准、高精密的智能制造研发基地,意向用地位于九龙山片区内,项目落地符合深圳市****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我区产业发展定位,且项目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无自有产业用地和用房。
(二)可行性:
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2-2027年中国消费电子行业市场前景预测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消费电子市场规模达到约18649亿元,2024年将达到19772亿元,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电子市场,随着我国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加速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日趋融合,智能家居、智能手机、车载显示器等各类消费电子行业以及工控仪表、智能物联、智慧医疗、航空航天器件等行业对于显示器件的需求不断增长。根据Frost Sullivan统计,2019年我国OLED面板产量为81万平方米,占全球产量的9.5%,至2024年产量将增加至520万平方米,占全球市场的比重将上升至23.7%,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5%。综上,项目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
本项目意向用地单位多年从事手机屏幕领域,专业提供各类液晶显示解决方案和快速服务支持,研发技术实力雄厚,行业竞争力较强。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均形成产值六十亿元,对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5公顷,计容建筑面积约7.5万平方米,将建设柔性智能显示生产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及综合配套设施等。
具体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下:
1.柔性智能显示生产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
围绕新型显示、半导体等领域,建设一个高质、高效的智能化、自动化生产基地,拟规划厂房建筑面积约6.5万平方米。
2.综合配套
设宿舍、食堂、安全等各种功能配套建筑。拟规划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
(以上数据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四、产业类型及要求
(一)产业类型:
《深圳市****
(二)主体资格要求:
1.竞买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企业;
2.竞买申请人为符合《深圳市****
(三)生产技术:竞买申请人掌握多项柔性智能显示领域的相关技术。
(四)产业标准及产品品质:通过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项目投入产出效率:
1.投产时间:在竞得用地后1.5年内开工建设,3.5年内全部建成投产。
2.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用地面积)≥42400万元/公顷。
3.产出效率:投产当年用地产出(年增加值/项目建设用地面积)≥89000万元/公顷。投产后每5年至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土地产出率年均≥104400万元/公顷。
4.节能环保:增加值能耗(项目年能耗总值/年增加值)≤0.1吨标准煤/万元。
在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磁辐射污染、噪声等的排放和产生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以上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数值最终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确定)
五、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规模:≤1500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二)用地功能:普通工业用地(M1)。
(三)建设规模:计容建筑面积≤7500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四)土地供应方式:“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
(五)期限:三十年。
(六)权利限制: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
2.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项目所有建筑面积(除公配设施外)原则上全部限自用,不得出租,确有出租需要的,出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0%。土地出让期内不得转让、以股权转让(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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