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我机构于****发布了混凝土采购公开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现发出第一号补遗书,如本补遗书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就以下事宜进行澄清补遗:
1、原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信息价(含税)下浮18%。
本次补遗变更最高投标限价设定为: 信息价(含税)下浮13%。
2、原招标文件结算条款:
账期设定:甲乙双方每月20日-25日进行对账。每次对账完成后甲乙双方签订对账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该批次材料款对账金额的75%,剩余材料款于90日内付至确认总金额的97%,余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在无质量、服务争议及经济纠纷情况下无息付清,但不解除质量责任(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为期1年)。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80天银行承兑汇票、180天铁建银信方式支付,由乙方自行承担贴息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本次补遗变更结算条款设定为:
账期设定:甲乙双方每月20日-25日进行对账。每次对账完成后甲乙双方签订对账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该批次材料款对账金额的75%;主体工程完工(含二次结构)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对账金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对账金额的97%,余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在无质量、服务争议及经济纠纷情况下无息付清,但不解除质量责任(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为期1年)。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特此澄清
招标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