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将报名资料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提交。 2、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的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2)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账户; (3)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视为交易完成,最终受让方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4)同意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即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最终受让方除承担自己的税费,还需承担转让方承担部分; (5)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标的按现状转让,瑕疵及使用现状、面积误差不影响交易及价格。最终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以转让方规定或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