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所对刘少贤土地登记审核结果(详见附表)予以通告,如对本通告的土地权利有异议者,请自该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所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所将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通告单位:儋州市大成国土资源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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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土地权利申请人 | 土地坐落 | 登记面积(㎡) | 土地用途 | 权属性质 | 使用类型 | 四至范围 | |||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 至 | |||||||
1 | 刘少贤 | 儋 州 市 大 成 镇 成 府 街 | 103 | 住 宅 | 国 有 | 划 拨 | 王有朝 | 成 府 街 | 吴 永 茂 | 排 水 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