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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88东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丹东市丹绿大理石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辽宁丹东 全部类型 202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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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88点击登录查看所持丹东市丹绿大理石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 18:02:59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2025)2188点击登录查看所持丹东市丹绿大理石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挂牌价格 1410万元(人民币元)
挂牌期间 20工作日
挂牌日期 ****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1、与本次转让债权有关的相关债务人可能存在灭失或下落不明等情形,意向受让方应对债权情况及其他潜在瑕疵或风险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沈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损失赔偿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后,视为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并自行承担转让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的全部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已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沈交所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方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5、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且沈交所出具债权交易凭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 6、标的资产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割到受让方期间产生的权利归受让方所有,期间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7、债权总额为1410万元,其中本金229万元。意向受让方应对债权情况做到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损失赔偿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本项目与丹东市丹绿大理石矿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受让丹东市丹绿大理石矿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并按照交易规则办理受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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