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建保〔2025〕48号
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北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办法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请于****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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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bei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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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房源筹集、准入、配售、回购及后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辖区是指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包括涠洲岛旅游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收、金融等优惠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实行限制交易、封闭管理,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群体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工薪收入群体,包括在本市****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领导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市****
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划拨费用按我市国有划拨土地费用收取办法执行。
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房和土地、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等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城市****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按照现有资金筹措渠道负责建设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按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由全体业主共有,其建设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按规划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汽车停车位及充电设备,相关建设成本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停车位只租不售,由开发建设单位运营或按规定通过招投标选定合适的企业运营,车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中央补助资金、自治区一般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筹集建设资金。
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第八条 根据本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本市****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保基本、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放宽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房源筹集、配售、回购和管理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选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规划建设或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原则。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建设或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定向配售给特定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群体。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完成房改且房屋已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危房的单位公房,可以通过拆除重建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销售给已缴纳部分购房款或购房定金的职工。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工、竣工时间。
市****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和国动办等部门应当优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和消防审验部门的准用文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购房人,同时应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须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及配售价格,由市****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
第五章 准入轮候管理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对夫妻构成一户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选择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不视为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各类住房保障政策。
成年未婚人员单独申请的,可视为一户申请家庭。
第二十五条 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申请购买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另一方不得提出购买申请。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市辖区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
(三)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在本市****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城市****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市辖区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协管等人员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
(三)申请当月已在提供城市****
第二十八条 本市****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
(二)在本市****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
(四)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在本市****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本市****
第三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二)已享受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
(三)正在享受直管公房、人才周转房、单位公房宿舍、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未书面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自愿退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
申请人在市****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用人单位出具的身份情况确认材料。
按照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毕业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录用或者聘用通知书等人才认定凭证等材料。
按照城市公共服务人员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情况确认材料。
按照城镇户籍家庭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市****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市****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申请实行“三审一公示”制度。
(一)初审。由辖区****
(二)复审。复审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应当自收到受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对复审合格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推送至市****
(三)综合审查。由市****
(四)公示。经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市****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市****
第三十四条 对经初审、复审或者综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综合审查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初审、复审或者综合审查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综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需要民政、不动产登记、人社等部门协查的,协查期间不计入复核时限。
综合审查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实行轮候库管理制度,申请人取得准购资格后自动进入轮候库,排序以《准购通知书》编号次序为准,轮候有效期为三年。
轮候期间,因婚育等情况致使申请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动,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变动信息,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接受初审、复审与综合审查。经审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准购通知书》编号与准购资格有效期保持不变,仅换发《准购通知书》;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准购资格,原《准购通知书》作废。因申请家庭住房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主动办理准购资格退出手续,注销原《准购通知书》。
申请人在轮候有效期内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准购资格自动终止。准购资格终止后,申请人仍有购房需求,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准购资格。
第三十六条 综合审查、公示、轮候库管理、准购资格变更、配售管理等工作由市****
第六章 配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将项目房源信息(包括项目地址、栋号、房号、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套数等)等有关材料报送市****
市****
第三十八条 市****
第三十九条 市****
入围选房人应当在市****
购房合同中应明确购房人享有在房屋设立户口、居住权等权益,以及回购时应该履行迁移户口、注销居住权等义务。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房源类型栏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附记中注明“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上市交易、出租或用作商业经营场所”。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长期闲置,严禁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性活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作为商业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手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可用于申购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时申请的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类型的抵押、担保和偿还债务等。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需要处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家庭因个人债务涉诉,导致已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法院查封并决定处置的,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由市****
第四十二条 辖区****
第四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离婚析产、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仍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婚姻状况变化、继承、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须向市****
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方,可以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购房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在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不得另行购买政策性住房,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宿舍。
第四十五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
(一)因患有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确需转让的;
(二)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
(三)需要购买其他类型政策性住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抵押、无租赁、未设立户口及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其已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
(一)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应当回购的其他情形。
回购完成后,原购房人应按合同约定在30日内迁移之前依据房屋设立的户口、注销居住权等。
第四十八条 市****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每年折旧扣减2%计算,不足年的部分按申请受理当月占足月等比例计算。房屋折旧最高按30年折算,自房屋首次出售之日起算。
回购时个人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已缴纳的税费、维修基金等不予退回。
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配售总价款由回购时实际支付价款和不超过5%的合理利润、回购直接产生的相关税、费共同构成。如确需用作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而获得贷款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单列贷款资金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所得资金,要依法依规优先偿还本商品住房项目债务,结余资金用于本企业或集团本市其他项目建设。
第五十条 申请人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按要求参加选房,或者在选房后不在规定时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市****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购房人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已获得《准购通知书》尚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
(二)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市****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购房人对被取消或撤消《准购通知书》、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取消或撤消《准购通知书》、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自市****
购房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的,由市****
(一)属主动申请回购且不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报请市****
(二)属违规应当回购的,由市****
第五十四条 市****
第五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未经市****
第五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市****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市****
第六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改制或其它原因灭失的,本办法所规定由其承担的职责,由其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或接管单位履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住房(不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二)家庭收入,是指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前一年内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总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辖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项目;
(三)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建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
第六十三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后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