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
拍卖公告
1、拍卖起拍价:767.172万元
2、交易保证金: 10万元
3、特别告知:该房屋现处于租赁状态(租赁合同时间为****至****)。
4、项目公示时间:****至****
5、报名时间:****至****15时
6、报名及竞价网址:http:****(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7、竞价时间:****
自由竞价时间:****9时至****13时
延时竞价时间:****13时始
8、咨询电话:**** ****
9、关于拍卖房屋相关约定特别告知书
(1)房屋交房的约定
点击登录查看于****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拍卖位于凤城市****,现处于租赁状态,合同期限****租赁期满。买受人竞拍的房屋成交后,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年租金按原合同约定不变,原承租人与产权方租赁期满后方可腾房,买受人再与房屋产权方正式交接房屋。
(2)退返租金的约定
买受人竞得拍卖成交的房屋,须在拍卖人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部成交房款及应支付的佣金等相关费用一次性结清,并及时与房屋产权所属管理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完税交易等手续,在房屋买受人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以过户后的新房产证(实际成交的买受人的产权证)为准的整月内下一个月,以后的剩余年租金,由原产权方将收取的年房租款剩余部分退返给现房屋产权方。(例如:如房屋买受人在****办完房屋产权证,原产权方将****起至****剩余的年租金退给现房屋产权人)。
一、房产基本信息
1、房屋地址:凤城市****
2、建筑面积:639.31㎡
3、用途:办公
4、所在层:1-2层。
5、装修情况:有装修
6、目前状态:经营中,对外租赁状态,租赁合同时间至****
7、房屋基本情况:
1.拍卖标的范围
拍卖标的为凤城市****,建筑面积639.31平方米。
拍卖标的财产范围包含房屋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及拍卖标的
正常使用有关的附属配套设施,但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动产价值及债
务债权、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2.拍卖标的基本状况
(1)权益状况
拍卖标的房屋所有权人点击登录查看,房屋所
有权证号凤房权证凤凰城区字第 ****号,房屋坐落于凤凰城区振兴街,产别股份制,产籍标示2007丘12 幢01414号,建筑面积639.31平方米,设计用途办公。
拍卖标的未单独办理土地使用证。
(2)实物状况
拍卖标的所在层为1-2 层,混合结构,外墙面花岗岩,门脸装饰板,室内内墙面大白乳胶漆,天棚石膏板吊顶、大白乳胶漆,地面地砖,地弹外门,装饰内门,塑钢窗,室内水、暖、电等设施齐全。估价对象维护保养状况较好。
3.拍卖标的区位状况
拍卖标的位于凤城市****
供水、排水、通暖、通燃气),所在区域商业区级别为区级规模,主
要服务于该区域居民生活及消费。该区域基础设施、生活服务、教育配套公设施完善度较优,商业聚集效应较优。
二、与交易拍卖有关的其它拍卖须知及风险提示告知:
1、意向竞买人在参加本标的报名竞买时必须认真仔细阅读本拍卖标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风险提示告知。竟买人一担参加此项标的竞拍,即对此标的做了充分的查实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现状、内在瑕疵及权利瑕疵及风险),本竟买人一旦以最高应价竞购得本标的,作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本次拍卖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本《风险提示告知》上所有条款以及本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并愿意承担标的所发生的应缴税费及法律责任。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保证金优先抵充拍卖佣金,余额部分抵充部分成交价款; 如委托转让方提出中止、终止、或拍卖不成交,则由甲方在拍卖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按交纳的方式原路退回。
3、拍卖标的委托方仅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竟买人必须在拍卖前向国土、房产、消防、城管等部门作详尽了解,对标的存在的产权及使用权获取最终归属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无偿拆除的可能,要有明确认识,接受标的现状和标的所存在的风险,方可参加竞拍交易。一旦拍卖成交,标的能否办理产权、使用权最终归属确权和行使权利中发生的诉讼和应诉等法律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方及拍卖方均不负责。
4、本标的以房产现状交易拍卖,转让方拍卖方对拍卖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风险担保责任。拍卖标的的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是以现有的评估报告为准,若与今后发现面积、用途和性质不符时,不影响本次拍卖成交价,不多退少补。
5、转让拍卖房产均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拍卖,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房产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全部揭示,转让方不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情况以房产现状为准,房屋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拍卖方及转让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6、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是否完全符合房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规定。否则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过户,属于受让方单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竞买保证金,即视为已经充分知晓本项目公告中所披露的内容,充分理解本次交易公告中披露数据为参考数据,受让房产可能还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完全接受以房产现状进行交接,一旦项目成交,受让方须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张退房及反悔要求,不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索赔,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拍卖方无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意向受让方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在公示期内交纳竞买保证金10万元,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
9、自《拍卖成交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拍卖方指定账户内。
10、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拍卖成交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竟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拍卖方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竟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拍卖。
11、项目交易拍卖成交后,转让方(买受方)如果能够办理权属证照、相关房产权证,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不动产过户涉及的缴纳出让金等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所欠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并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产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立户、进户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等欠交费用。
13、本公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属拍卖方。
三、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
标的展示时间:****至****,
工作日8:30至17:00;
标的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四、报名要求
1、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有效期内登录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按有关要求进行登录注册(http:****/),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法人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需上传身份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公告和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标的现状(包括标的瑕疵)等完全知晓且无异议,了解并完全接受可能存的风险。
2、竞买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须正确填写单位银行账户,为自然人的须正确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上传的信息材料必须与竞买人信息一致,经拍卖方确认申请人资格后,项目成交后不得变更竞买人任何信息。
3、竞买申请人按照公示要求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整至点击登录查看保证金账户内,否则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保证金缴纳账户:
开户名: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万达广场支行
账号:****011
4、竞买申请人应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竞价规则及须知
1、网上竞价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为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竞买人应当审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无法修改或者撤回。
2、网上竞价分为自由竞价时间和延时竞价周期两个阶段。
自由竞价时间:在此期间竞买人可以随时报价。到自由竞价截止时间,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报过价,则系统确认并显示该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过价,则在自由竞价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启动“延时竞价”。
延时竞价周期:到自由竞价截止时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报价的,则启动延时竞价,从自由竞价截止时间起系统自动延长5分钟。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没有新的报价,则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自由竞价时间内最高报价。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又有新的报价,则从新的报价时间起再延长5分钟,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某个延时周期结束没有新的报价,则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最高报价。
3、在自由竞价时间结束时,若无竞买人报价的,则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该标的“流拍”。
4、有竞买人报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买受人,系统自动生成《买受人通知书》;
5、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网络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停电、计算机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或者遗忘、泄露相关密码、未及时关注产权交易机构发布的竞买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七、交易佣金的收取
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按照拍卖标的成交价的5%的比例向拍卖方支付服务费(佣金)。
八、对异议的处理方式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九、联系方式
拍卖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
联系电话:****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