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我机构于****发布了竞争性谈判公告(竞谈编号:****),现发出第一号补遗书,如本补遗书与竞争性谈判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就以下事宜进行澄清补遗:
1、原竞争性谈判文件关于账期设定:买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卖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扣除当期应付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剩余价款买方在满120天后支付第一笔结算货款的 70%,剩余 25%货款满一年后付清,质量保证金在主体封顶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
本次补遗变更账期设定为: 按月支付,买卖双方于每月20日进行对账签订对账结算书(每月供货数量起止时间为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卖方将对账金额的发票送至买方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对账金额的70%;90日内付至对账金额的85%;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对账金额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质保期同买方与业主的责任缺陷期。
2、原竞争性谈判文件关于限定品牌要求:要求品牌限定为山西凯撒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盛世绿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达旺建材有限公司、山西辰禾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华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补遗变更账期设定为:取消品牌限定。
3、第一号补遗书竞争性谈判公告约定标书售卖时间为****至****(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竞争性谈判响应截止时间为****10时00分,竞争性谈判时间****10时00分。现变更为: 标书售卖时间延长至****(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竞争性谈判响应截止时间为****10时00分,竞争性谈判时间****10时00分。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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