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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东江围垦(点击登录查看)10年7个月土地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048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转让底价 | 315000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型号:东江围垦(点击登录查看)10年7个月土地经营权 计量单位: 所在地:东江围垦土地 数量: |
其他披露事项 | 一、流转土地概况: 土地位于杭州市**** 二、流转条件: 1、流转方式:出租。 2、流转期限:10年7个月。以实际交付标的之日起算流转期限,自动后延为流转期整十年七个月。 3、流转用途:仅限于普通水产养殖、蔬菜种植,禁止种植苗木、禁止一切设施农业。 4、流转标的底价及其他费用: 流转标的底价为315000元/年,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 30 万元。 此流转标的底价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起始价,成交价为第一计租年度的租金。租赁期内,前五年租金按成交价格执行,后五年7个月租金按成交价格递增5%。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5、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流入方的租金,仅是流入方履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6、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原则上由流入方本人经营。如需转租的,应向流出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流出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三、特别事项: 1、土地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出租土地质量、具体位置、出租面积及在用情况等以现场实际为准,地上构筑物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地上构筑物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目前该流转土地由原流入方使用,于****到期,原流入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权。原流入方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流入方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 | 注册资本 | 9,610.7839万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来再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33739 | |
企业类型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江围垦(点击登录查看)10年7个月土地经营权 | ||
转让底价 | 315000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流入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流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流入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并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一年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履约保证金流入方与流出方自行结算。 (2)同意杭交所在经流出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入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一年租金)全部划转至流出方指定账户。流出方和流入方对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3)已知悉并同意:若原流入方未能成为本次公开流转的流入方,流入方与原流入方可就种植作物及水产经济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原流入方可将经济作物或水产留给流入方。若协商不一致的,原流入方保证在流入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6个月内迁移完毕种植作物及水产并将出租土地移交流入方,并保证不损坏路面、种植设施、土地及附属设施。原流入方自****起至实际移交出租土地日止需按本次成交价向流出方支付占用费用。 (4)已知悉并同意:该出租土地上现存地上构筑物及水电设施为原流入方投入,以实际现状为准。若原流入方未能成为本次公开流转的流入方,由原流入方与新流入方就地上构筑物及水电设施等自行协商补偿金额或者双方共同委托评估公司确定评估价值,新流入方将原流入方自投资的地上构筑物及水电设施按照协商价值或评估价值支付给原流入方后,原流入方将自投资部分移交给新流入方。移交后,维修管理和安全由新流入方全权负责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流出方不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若协商不一致的,原流入方保证在流入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自行投入地上构筑物及水电设施等自行拆除,将标的物恢复原状移交流出方。 (5)已知悉并同意:土地只能用于普通水产养殖、蔬菜种植,禁止种植苗木、禁止一切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期间费用由流入方自行承担。流入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取土和对土地有破坏的施工,不得撂荒,不得存放危化品及政府严禁存放使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反流入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流出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流转土地,不退租金,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流入方承担,流出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已知悉并同意: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流入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设施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归流出方。若流入方有投入的设施设备等(包括但不限于现存配套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及配电房等),由征迁相关部门认定处理,无论政府以何种形式拆迁,均与流出方无涉,流出方只退回流入方租赁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按日计算不计息)。 (7)流出方与流入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流入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①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流入方的,流入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②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流入方的,流入方需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点击登录查看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社员股东。【执行标准:①提交意向流入方年满18周岁的身份证明。②点击登录查看社员股东证明材料。】 (2)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行标准:意向流入方提供《承诺函》。】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流出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流入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流出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流入方提交流入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流入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后,各意向流入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流入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流入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签署当日,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流入方未被确定为流入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流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