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转让持有新疆东聚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二次挂牌)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57,088.3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股权转让涉及标的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一)在建工程为新疆东聚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城南巷子项目所发生的契税、印花税、测绘费等工程前期费等开发间接费及土地出让金。 (二)宗地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该宗地位于天山区中湾街以北,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9301.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宗地上无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由于其地上灭籍事项还未完成,企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三)宗地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号为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号,该宗地位于天山区富康街18号,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1,411.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宗地上无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四)宗地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号为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号,该宗地位于天山区富康街18号,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7,417.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宗地上无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系转让方出让方式取得,已签订出让合同。 (五)宗地四: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该宗地位于天山区中湾街以北,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1,66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宗地上无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此宗地为等价置换,转让方已向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置换后的土地出让价款,且已向天山区税务局缴纳完毕土地税费,根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协议,该地块已转让至标的公司,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六)截止评估基准日,城南巷子项目尚未动工。 二、评估报告载明假设: (一)本次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本次评估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三、标的企业于评估基准日前,****,点击登录查看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将新疆东聚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为股权的议案》,其中:与会董事一致通过将点击登录查看对新疆东聚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61元转化为股权。增资后注册资本由****.00元增资至****.61元,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四、根据《关于协调解决天山区城南巷子历史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补助资金付款的申请》,标的企业已领取129.86万元的专项补贴。 五、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建议书》等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法院、税务、信用中国等相关印证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若为新公司,则提供国有银行出具的足够缴纳30%保证金17126.49万元的资信证明;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五、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公司需具备2个以上且不小于5亿元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文旅项目的开发经验,且在文旅项目中自持经营的面积占比30%,同时有正在持续经营的项目; 六、意向受让方需保证标的公司现有地块后续开发中包含文旅商项目(以意向受让方出具的承诺函为准)。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该项目允许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首期付款金额为不低于最终成交价的30%(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剩余70%股权转让款受让方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付款方式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商业银行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确保资金可追溯。 (二)分期付款方式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分期支付期间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利息,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