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505 破委字第023号
点击登录查看破产清算管理人邀请函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苏州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三级管理人:
本院执行局移送的申请人朱华与被申请人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属三类破产案件),鉴于存在裁定受理的可能,需要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若有意向成为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请于****15:00前将书面《申报承诺书》邮寄至我院司法鉴定室(不接受现场递交),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提交申报承诺书的机构直接进入随机摇号,我院将于****下午13:30分在本院摇号室进行随机摇号。本次摇号过程报名机构无需到场参加,摇号采取非接触式网络视频摇号,同时邀请《申报承诺书》所委托的参加视频摇号的人员通过网络实时参与摇号过程。摇号将随机选取一家机构为本案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再从剩余的机构中随机选取一家机构为本案的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
附: 破产案件信息一份(含破产企业资料)
联系人: 石金华****司法鉴定室)
邮寄地址: 苏州科技城科秀路8号苏州市****
(2025)苏0505破委字第023号
申报承诺书
我单位愿意申报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现承诺如下:
一、具备担任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所要求的以下条件:
- 1、积极主动完成本案破产清算工作;
- 2、有三名以上本单位职业律师(会计师)参与本案所涉业务;
- 3、无重大变化尽可能短时间内完成清算工作;
- 4、能够主动汇报破产清算进展过程;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本院书面说明情况。
相关事项 | 有 | 无 |
---|---|---|
1、是否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 ||
2、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 ||
3、是否有现在是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
4、是否有现在担任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
5、是否有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
本院如果经审查发现你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将不指定你单位为本案管理人。
二0二五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本案参加网络视频摇号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债权人): 朱华,女,汉族,****生,户籍地: 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债务人): 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3N78T61。法定代表人: 解玲珠,该公司执行董事。电话: ****。
请求事项: 依法对被申请人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点击登录查看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双方达成调解,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民终1342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 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前向朱华支付加盟费、保证金、律师费及其他损失共计81022元,支付至以下指定账号(户名: 朱华,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昆山花桥支行,账号: ********); 如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朱华可就未支付金额及违约金15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履行期限到期至今,被申请人应当给付的款项分文未付,申请人迫于无奈向你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启动至今,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申请人登记的经营地也不再经营。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审查。
此致
申请人: 朱华
****
企业信用信息
项目 | 信息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23N78TG1 |
企业名称 | 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解玲珠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万人民币 |
核准日期 | **** |
登记机关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住所 | 苏州市****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 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日用百货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通值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关于被执行人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审查报告
(2024)苏0505执972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认为符合移送破产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移送破产审查。
一、被执行人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解玲珠,公司成立日期为****,注册资本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3N78T61,股东为: 解玲珠(占100%)。
二、现已查明、处置的财产状况
- 1、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 2、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 4、经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
三、现已查明的债务情况
被执行人为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本院共受理1件,涉案标的81022元,未履行。
五、未转破产程序的理由
本案执行标的尚有81022元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苏州牛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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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