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37.74 万元/年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3.14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 ~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5)1196沈阳市****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资产描述 | 房产出租 | ||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李秋实,联系电话:****。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
资产信息
资产所有(出租)方名称 |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
批准单位名称 | 沈阳盛能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将研发中心整体对外出租的批复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 (2025)1196沈阳市****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铁西区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37.74万元/年 | 租赁期 | 3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1996.6平方米 | ||
租金支付要求 | 年付,上打租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房屋室内净高约为 3.4米,建成于2014年 ,钢混结构,房屋外墙砖罩面,正门为自动平开门,塑钢窗;室内走廊为内墙面刮大白,天棚为矿棉板吊顶、地面地砖;1-4层室内为内墙面刮大白、天棚石膏板吊顶,地面铺地板(部分地坪漆);卫生间贴瓷砖、地砖,天棚为铝扣板吊顶,该楼南北各设有楼梯。房屋内部供水、排水、供暖、供电设施完善。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调整 | ||
押金支付要求 | 签订租赁合同当日向出租方交纳一个月租金为押金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均由承租方缴纳。期赁期间,承租方通过出租向供应部门或服务机构缴纳的费用,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与水电气热采暖宽带等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订单等标准缴纳。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仅供办公使用。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屋内装修设施完善,如因基础设施原因需要改造,在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期间正常按期收取租金。屋内办公设备、用品、监控、机房等设施的使用以租赁合同条款为准。 |
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出租底价 | 37.74万元/年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该处房产目前为自用状态,现使用方会在租赁期开始前15日内搬离并腾空房屋。 2、房屋产权证目前已办理完成,亦有土地证,土地证号:沈开国用(2015)第0057号。土地及房产涉及抵押(****点击登录查看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7)债反抵押字(008-01)号),抵押物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20号、5-21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53629.39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23145.70平方米),权利凭证编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房产不涉及查封,权属清晰。 3、出租房地产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4、实际出租面积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不得低于1996.6平方米。 5、租赁房地产必须用于办公使用。 6、承租方负责租赁房产的消防安全责任。 7、本次出租房产设置抵押,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 |||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李秋实,联系电话:****。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出租标的房屋以房屋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4、意向承租方应当在竞租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5、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发票由沈交所开具,租金发票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 7、意向承租方须认可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3.14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沈交所在收到租赁合同后出具交易凭证,该保证金扣除沈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原路返回承租方。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3774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 10:29: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 09:00:00 |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