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2024年长治市****
工程地点: 长治市潞州区
合同编号: 24J205-012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承包人: 晋城合为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4年3月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 晋城合为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2024年长治市****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联络及相关约定
2.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长治市****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郝志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未提供)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山西省晋城市****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钟伟;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63.com。
2.3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4 发包人和设计人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2.5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
序号 | 项目名称 | 阶段 | 规模投资 | 设计费 |
---|---|---|---|---|
1 | 2024年长治市**** |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 总投资6613.20万元 | 88.256万元 |
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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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计任务书 | 1 | 合同签订日 | |
2 | 测绘资料 | 1 | 合同签订日 | |
1 | 初步设计文件 | 5 | 2024.1.25 | 方案设计不单独提供文本, 所含内容均包含在初步设计文件中。 |
2 | 施工图 | 8 | 初设批复后20天 |
第六条 本合同设计费总价(含税)人民币大写: 捌拾捌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 882560元),税率: 6%,设计费(不含税)人民币大写: 捌拾叁万贰仟陆佰零叁元柒角柒分(¥: 832603.77元)。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 |
---|---|---|---|
第一次 | 30% | 264768 | 初步设计通过批复后 |
第二次 | 70% | 617792 | 施工图完成后七日内 |
说明:
1.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在提交最后的设计成果后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 不留尾款。
3. 本合同价格含票。
4. 本合同履行后, 订金抵作设计费。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 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7.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 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 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 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2 设计人责任:
7.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8.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8.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进行商定。
8.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8.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
9.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员收工本费。
9.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9.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7 本合同发生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 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8 本合同一式6份, 发包人3份, 设计人3份。
9.9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 且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9.10 本合同生效后, 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 到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 本合同即行终止。
9.11 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 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2 其它约定事项: 无。
发包人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人名称: 晋城合为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白水东街2079号台为集团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白水东街支行
银行账号: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房文伟
电话: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