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长治经开区****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 市政乙级 |
发包人: | 长治产融水务有限公司 |
设计人: | 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签订日期: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计人: 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 委托设计人承担点击登录查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地点为山西省长治经开区****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及本合同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8-202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50010-2010)2024年版
-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50011-2010)2024年版
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预付款),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 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最多不超过设计费的30%)。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存在不合格情形,应免收设计费,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费用。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土建50年,设备20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设计人的责任。
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需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不因为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的,按下列方式解决:双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初步设计批复为止,设计周期最长不超过20天。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进行设计。设备的加工订货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不超过三人)。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或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账号: 146 (1) : 030000 生态园4号楼4层
(盖章) (盖章) 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鹏仇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6 (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开户行: 山西银行长治西大街支行
账号: ****4926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印云 (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园区支行
账号: ********
日期: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