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点击登录查看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5,313,240.77元。其中:本金93,839,547.24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0,833,892.53元,其他债权639,80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企业以其名下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厂区内土地及房产作为抵押,房产面积合计11693.64㎡,土地面积51080㎡,保证人为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1: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原名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位于太原市****
保证人2: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成立于****,位于古交市****
保证人3: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位于太原市****
保证人4:温润安,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保证人5:张海涛,男,住山西省交城县。
保证人6:温福顺,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保证人7:魏圣东,男,住上海市闸北区。
保证人8:梁学忠,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2948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宁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48万元、利(罚)息****.9元(暂计算至****),并清偿自****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房产分别在280万元、220万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2450万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西革林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宁夏高院将本案指定石嘴山市****
(2)第二笔195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于****作出(2016)宁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利(罚)息****.99元(暂计算至****),并清偿自****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房产、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房产、石国用(2010)第60054号土地分别在300万元、3万元、447万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1200万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追偿。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宁夏高院将本案指定石嘴山市****
(3)第三笔4485.95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于****作出(2016)宁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签订的(基建)2012-001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二、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8元,利(罚)息****.24元(暂计算至****),并清偿自****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元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元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81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元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负担。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宁夏高院将本案指定石嘴山市****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资产权属清晰、区位优势显著,具备投资价值。
(六)瑕疵披露
抵押物存在租赁或占用等情况,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处置方式: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三、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主体除外: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至****。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竞买时间及网址:****10时起至****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
七、挂牌价格:750万元,保证金:225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或1万元的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网址及用户名同上)或与我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罗经理、徐经理
电话:****/****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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