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104.03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境外
资产类别: 机械设备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张彬 联系电话:****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点击登录查看部分资产(40t平臂吊)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塔式起重机(平臂吊) |
规格型号 | FHTT730/40t-90m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1 | 现状分析 | 闲置,组装件已拆解,部件齐全。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以下披露内容出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二) 本评估报告结论不含增值税。《阿联酋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规定对阿联酋境内的商品征收5%的增值税。实际处置过程中增值税率如有变化应以实际增值税率为准。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次评估范围内各项资产的技术规格或参数资料,是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尽可能进行了现场抽查核实,对于因工作环境、地点限制等原因不能现场调查的资产,如资产内部构造,评估人员通过向产权持有单位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或查阅相关记录等方法进行核实。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部分资产已无法继续使用,本次评估以废料回收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所依据的具体材质重量数据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提供,由于委估资产的特殊性,现场勘察时无法对所有资产进行过磅称重,本次评估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所申报并经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核验设备铭牌、查阅购置资料等方法确认重量为基础进行测算。实际重量以最终处置时的过磅重量为准。 3、点击登录查看出具说明,评估范围内资产属于点击登录查看所有,产权无异议其有处置权力。本次是在其产权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 4、本评估报告只对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经济业务定价决策负责,评估结论仅对评估目的有效,资产评估结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参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员与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6、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产权资料及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拟处置资产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交易价格的决定。 8、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9、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运输到新地址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转让价格不含税。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注册地(住所) | 湖南省株洲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资产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20万元(或等额外币)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资产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资产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提出申请且提供办理涉外交易结算所需全部材料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涉及)。如因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规定需转、受让方自行结算交易价款的,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全额返还受让方保证金。 4.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所有税金后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向受让方开据发票,税率按照资产所在地的有关税法计算。 6、此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到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实物资产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重量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7、本项目受让方须按照成交额的0.8%向交易所支付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迪拜太阳能园区 |
联系人 | 王凯(国外) /李勤华(国内) |
联系电话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