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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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 手机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点击登录查看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砂石料出让项目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 | 1、一次性整体出售中风化凝灰岩石料数量约421862.75吨,具体以实际数量为准(该数据仅供参考)。 2、本次转让仅为中风化凝灰岩石料(不含税)成交结果不以这些物质含量比例多少而改变,买受人无偿清运该标的,数量仅供参考。 3、有意者请亲自实地勘察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能存在的数量误差因素,自主确定竞拍价格及购买意愿。 4、未看样、了解相关信息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一旦交易达成,双方均不得因石料实际数量与买方提供数量存在差异而要求调整交易价格或取消交易。 5、本次清运工作必须在2025年10月前完成,否则买受人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出让款 6、本次交易不接受分批购买或部分挑选的请求,买方需对所有石料进行整体竞拍及接收。 看样电话:****(提前沟通)。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官网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50个周期。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网络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仅为中风化凝灰岩石料(不含税)成交结果不以这些物质含量比例多少而改变,买受人无偿清运该标的,数量仅供参考。 5.有意者请亲自实地勘察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能存在的数量误差因素,自主确定竞拍价格及购买意愿。未看样、了解相关信息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一旦交易达成,双方均不得因石料实际数量与买方提供数量存在差异而要求调整交易价格或取消交易。 6.数量和中风化凝灰岩石料质量由竞买人自行查勘、了解。 7.在2025年10月前必须完成清运工作,否则买受人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出让款 8.一次性整体出售:卖方将一次性出售的方式处置全部剩余中风化凝灰岩。 9.本次交易不接受分批购买或部分挑选的请求,买方需对所有石料进行整体竞拍及接收。 10.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电话:****(提前沟通)。 11.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点击登录查看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注册地 | 浙江省丽水市****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35402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431.73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砂石料报名时应交纳45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点击登录查看,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点击登录查看(浙交汇丽水分中心)保证金专户(不计息),并按委托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2.转让标的物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点击登录查看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4.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丽水产权通过“浙交汇”平台将全部转让价款划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受让方在交割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8.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展示地点 | 青田县**** | ||
联系人姓名 | 叶金叶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45.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50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电话 | ****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丽水市**** | 网址 | https:****/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叶金叶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