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公资土拍告〔2025〕01-2号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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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第十一条中第2款“成交价款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更正为“成交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不低于成交总价款的50%,第二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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