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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二分公司 惠增高速3标项目部 | 项目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 |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5年 月 日 时00分 | 联系方式 | 点击登录查看 **** | ||||||||||
1 | 2 | 3 | 4 | 5 | 6=5×4 | 7 | 8=7×5 | 9=8+5 | 10=9×4 |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暂定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台月) | 不含税金额(元/台月) | 税率 | 税金 (元/台月) | 含税综合单价(元/台月) | 暂定含税金额合计 (元/台月) | ||||
加长臂履带挖掘机 | ≥18m | 台﹒月 | 1 | ||||||||||
进退场费 | / | 项 | 1 | ||||||||||
不含税报价总额(大写): 小写: | |||||||||||||
含税报价总额(大写): 小写: | |||||||||||||
税金总额(大写): 小写 |
备注:报价单位须按照上表固定格式进行报价,报价精确到分。报价有效期:45天。
1.综合单价:单价包含(不限于)乙方加长臂履带挖掘机使用费(含燃油费)、进退场费、维修保养费、设备和人员保险费、保管费、全部人员的调遣费、工资福利、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定价模式:采用固定单价结算。如因国家政策税率调整,将按新税率对增值税税金及综合单价作相应调整。
3.验收方式:到场验收。
4.结算支付:月结,16-15日为一个月结周期;开具发票后30天内通过网银支付。
5.未尽事宜按附件合同条款执行。
6.报价须提供的资料:出厂合格证(年限要求)、驾驶员证件、租赁经营资质、产权证明资料、惠州当地设备优先。
二分公司惠增高速3标标项目加长臂履带挖掘机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点击登录查看
注册地址: 广州市****
通讯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
乙方(出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纳税人资格:
纳税人识别号:
资质证书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出租机械设备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等 序 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设备 厂牌 | 数量 (台套) | 原值 (万元) | 出厂年月 | 技术 状况 | 配套 设备 | 随机操作人员数量(名) | 其他人员 | |
工种 | 数量 | ||||||||||
备注:上表设备型号、数量为暂定,具体以承租方项目施工实际需要的设备型号、数量为准。
第二条 合同期限及工作内容2.1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暂定),此期间签订设备租赁子合同均可;承租方应在租赁设备进场前以 书面形式 通知出租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和其它具体细节。
2.2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续租,如出租方没有提出异议,可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租用该设备。
2.3 承租方如在计划租赁期内需提前退租设备,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按规定时间办理设备退场手续。如出租方不及时办理退租,承租方有权自通知中确定的退租之日起不再计付租金。
2.4 本合同约定租赁设备具体工作内容为:按甲方项目要求完成洒水降尘工作等。
第三条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租金按第 (2) 种方式结算。
(1)以台班形式结算租金的,实际工作台班以承租方签字确认为准。所有合同设备的台班以8小时为单位,对于 / 设备,最小租赁单位为 0.5 台班,不足4小时按 0.5 个台班计算,超出4小时不足8小时的及超出8小时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对于 / 设备,不足8小时按1个台班计算,超出8小时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2)以月租形式结算租金的,每台设备准确的租赁期限从 承租方签发该设备启用通知单之日 起算,至 书面通知出租方该设备停用之日 止。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月租费÷30天) 计算租金。
(3)以工作量形式结算租金的,每个结算周期实际完成工作量(m3、t或其它计量单位)以承租方签字确认为准。合同约定保底工作量按第 / 种方式结算:
①合同暂定租赁期内,最低保底工作量为 / (m3、t或其它计量单位),不足保底工作量的按保底工作量结算工作数量,超出保底工作量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②租赁期内,出租方的设备根据承租方通知多次进/退场作业的,每次最低保底工作量根据当次进场作业通知确定(m3、t或其它计量单位),不足保底工作量的按保底工作量结算当次工作数量,超出保底工作量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3.2 设备租金价格一览表(货币单位:元 )
3.2.1设备租赁合同清单
名称 | 型号 | 计租 方式 | 单位 | 暂定 数量 | 不含税单价 (元/台月) | 不含税总价 | 税率 | 含税单价 (元/台月) | 含税总价 (元/台月) | 备注 |
加长臂履带挖掘机 | ≥18m | 月租 | 台﹒月 | 1 | ||||||
进退场费 | / | 月租 | 项 | 1 | ||||||
不含税金额合计(大写): 小写: | ||||||||||
含税金额合计(大写): 小写: | ||||||||||
税金合计(大写): 小写: |
3.3 合同3.2款含税租金单价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可增减)
(1)租赁设备的使用,包含折旧费等
(2)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责的维护保养(维修)、清洁、配件、易损件润滑等费用;
(3)随机工作人员(包括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工资、加班费、津补贴、奖金、福利及保险等费用;
(4)设备及其附属配套设备费用;
(5)设备运输、装车、安装、拆除、调试、检验、燃油以及标定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6)保险费;
(7)应由乙方缴纳的车船税等各类规费;
(8)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
(9)乙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管理费(含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工资);
(10)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四条 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4.1 租赁双方每月结算一次,上月 16 日至本月 15 日为一结算周期。
4.2 计量结算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赁方式、租赁价款组成及双方有效代表签字确认的《租赁设备使用签认单》及《租赁设备工作量验收单》。
租赁设备进/退场费、安拆检验检测费与当期租金一起结算。
4.3 本合同采用 一票制 结算,计税方式为 一般/简易计税方法 ;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 %。
4.4 如因国家政策税率调整,不含税租赁单价固定不变,税金及含税综合单价按新税率计算。
4.5 每期结算时,依据本条4.2款计算得出的租赁价款在扣除出租方应付违约金、罚款、偿付承租方损失以及使用承租方设备材料等费用后的金额为当期结算款。
4.6 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有效发票后 30 日内,通过 银行转账方式 付款。
4.7 出租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条款履行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4.7.1 出租方应在结算后 5 日内,按承租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等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否则,承租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出租方自负。
4.7.2 出租方应在开票之日起 10 日内将发票送达承租方,承租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与承租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承租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出租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出租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承租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本条4.5款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出租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4.7.3 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承租方有权拒绝签收并要求出租方重新开具,出租方除应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向承租方支付 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 的违约金,同时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4.7.4 出租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出租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承租方支付 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 的违约金;出租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承租方有权扣除出租方全部相当于承租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予以赔偿。出租方无法开具发票的,承租方不予支付任何款项,出租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4.7.5 如出租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则出租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4.7.6 因出租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方承担。
4.7.7 如承租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7.8 开具增值税专票信息: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345106;
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单位注册地址:广州市****
单位电话: ****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
账 号:********。
4.8 出租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
银行账号: ;
开 户 行: 。
如出租方的上述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出租方应在承租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否则出租方应承担迟延通知引起的一切责任。
4.9 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出租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第五条 租赁设备的进/退场方式5.1 进场交付项目: 惠增高速3标 ;
地 点: 广东省惠州市****
联 系 人/电话: 合同约定的负责人为准 。
承租方如变更上述交付项目、地点或联系人,需在交付期限前 3 天通知出租方。
5.2 出租方采用 运输方式将本合同规定的租赁设备运至承租方上述指定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一切风险。
5.3 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退场通知后,应按退场通知规定的时间完成设备退场工作,超过约定时间退场的,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场地使用费以及由此给承租方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六条 出租方责任与义务6.1 出租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承租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方的工作安排与指挥。承租方认为出租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 3 天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为便于现场工作开展,出租方应派驻有经验的现场管理人员 1 名协助现场设备管理,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租金内,承租方不再单独支付。
6.2 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出场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机械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因完成前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设备如需要安装基础施工时,出租方至少需委派 1 名熟练此设备基础、性能的技术人员指导承租方进行设备基础施工。
租赁期间,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调走在场机械设备,否则,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出租方承担由此造成承租方的全部损失。
6.3 出租方应按承租方要求填写设备的基本信息表,提供下述资料: 出厂合格证、保险、机动车行驶证、人员操作证、及其他承租方认为有必要的资料复印件 ,必要时需提供前述资料原件供承租方核查;出租方应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承租方有权清退相应设备或人员,出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承租方全部损失。
6.4 出租方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方的施工进度。设备使用期间,非因设备自身故障原因,出租方不得擅自停机。因特殊原因需停机时,出租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与承租方代表沟通,并在获得明确书面答复后方可停机,如因安全原因必须停机的情况除外。
6.5 出租方公路行驶机动运输车须安装GPS定位系统,随时接受承租方的监督,GPS定位系统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项目业主及监理因管理需要提出加装设备监控系统的,出租方必须予以无条件配合,设备监控系统由 承租方 承担。
6.7 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6.8 出租方负责 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保管 。
6.9 出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承租方责任造成的租赁设备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设备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出租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出租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租赁设备自动退场,该租赁设备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6.10 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项目业主、监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因出租方设备或人员原因导致承租方被项目业主、监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承租方对出租方处以前述罚款金额的 300% 违约扣款,在结算价款中扣减。
出租方应按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完成前述整改任务,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承租方有权采取整改措施,整改费用直接在应付租赁款项中扣除,并对出租方作出违约扣款¥ 5000 元/次。
6.11 出租方应与其委排的任何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承租方与出租方派出人员无任何劳动/劳务派遣/劳务/雇佣等关系。如出租方派出人员发生或造成其他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出租方应负责妥善处理事故,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否则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造成承租方损失的,承租方有权将该等损失直接从租赁款中予以扣除,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的,承租方有权继续向出租方追偿。
6.12出租方需要随设备提供以下资料给承租方
(1)需要随机提供的资料:出厂合格证、行驶证、保险、驾驶员证件。
(2)所有权单位、出租单位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盖章,出租单位要求有相关租赁经营资质。
6.13 除本合同约定外,出租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 承租方责任与义务7.1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进行结算,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租赁价款。
7.2 承租方应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的道路通畅,提供适合的设备安装场地(基础)、停放以及作业场所,为出租方设备进退场运输、装卸、其他维护作业提供协助和便利;用于水上施工的设备,水陆之间的 转运 工作由 承租方 负责。
7.3 承租方应提供租赁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食宿费用由出租方自理。
7.4 承租方同意安排必要的维护时间,由出租方对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保养。
7.5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返还租赁设备。
7.6 承租方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杜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出租方操作人员冒险作业。
第八条 租赁设备进/退场、安装调试、检验和拆除8.1 设备进/退场按合同3.2条款清单单价计量费用。
8.2 出租方将租赁设备运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前需提前 1 天通知承租方,以便承租方做好接收准备,设备进场时,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并在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8.3 出租方负责设备进/退场及安拆的,应自行购置相应保险并承担费用。
8.4 承租方只对租赁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厂牌、种类、整机(含附属件)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油水存量、基本技术状况、设备技术资料、证书以及随机操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验收,承租方对进场设备的验收与人员的核对不构成对出租方应承担责任的免除。
8.5 出租方负责设备安装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加盖公章及其授权代表确认同意的安装任务书和设备安装方案,并在承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安装,安装调试完毕后 3 日内双方共同进行安装验收。
对于国家及当地政府有资质管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出租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公司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经承租方、监理及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安装/拆卸工作。承租方及项目监理对出租方提供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或批准并不代表免除出租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租赁的特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出租方或受其委托检验单位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承租方的要求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8.6 承租方在租赁设备使用 30 日内,如发现设备性能及技术参数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有权向出租方提出更换设备或索赔,所有因更换设备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出租方负责。
8.7 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通知实施租赁机械设备的拆除出场工作。
第九条 租赁设备保养与维修9.1 出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国家及当地政府对特种设备有维保、大修资质要求的,出租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时,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实施维保及大修。
9.2 出租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配件库存,以便及时保养、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设备配件、易损件等,保证租赁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9.3 出租方应编制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和租赁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保养。
9.4 出租方应尽量安排在施工空闲时间进行设备维修保养,如需停机维修保养的,必须提前 3 天通知承租方。
以月租形式租赁的设备,每月影响承租方使用的累计维修保养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超出部分不予计租且按该日租金的 50% 扣减当期租赁价款。
9.5 施工过程中,租赁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出租方应积极组织力量抢修。
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可移动类设备维修作业,需要在施工项目红线范围外进行维修;固定安装类设备需要在施工项目范围内进行危险性较大的维修时,出租方应制定维修专项安全方案,报承租方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对出租方维修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批并不代表免除出租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9.6 施工过程中,每台设备故障停机每月不得超过 3 次,每次停机影响时间不得超过 5 小时,否则,超出部分每小时违约扣款¥ 200 元;同时,承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要求出租方故障设备退场,更换满足承租方要求的设备;
9.7 因租赁设备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承租方材料浪费或损失的,或维修、故障停机时间超出前款约定时间造成承租方投入设备使用费增加的,出租方应承担此部分损失;同时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索赔相应的误工费及其他损失。
第十条 租赁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环保管理10.1 出租方应保证出租设备合法合规、证件齐全有效、性能良好,设备安全设施、防护、保险、联锁、制动以及信号装置等完整、齐全、有效,保证设备危险牌示、色标和说明标记完整、清晰,按规定做好设备定期安全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仪器仪表标定等工作,确保租赁设备安全。
10.2 出租方应服从承租方的安全管理,遵守承租方关于安全生产及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承租方发现出租方人员违章作业的,可以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并根据情况和违章程度给予出租方¥1000 元/次的违约扣款,直接在结算款中扣减;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人员,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更换人员或退场。
由于出租方操作人员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误操作,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由出租方承担。若承租方因前述情况被索赔导致损失,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损失。
10.3 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运输、场内移动及装卸的,作业前出租方应认真检查施工场所、作业环境以及设施工具等,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严禁人货混装,因出租方司机操作引发的碰撞、倾覆、损坏物品等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其责任和损失均由出租方负责。若承租方因前述情况被索赔导致损失,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损失。
10.4 出租方负责设备安拆及维保的,应严格遵守承租方、项目业主、监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履行安装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10.5 出租方应严格遵守承租方临时施工用电管理规定,设备需要接入承租方供电系统的,须履行接入、拆除报批手续,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持证电工负责操作。
10.6 出租方必须做好其操作人员岗前及中途变换人员的安全培训,落实班前作业交底,对其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10.7 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燃油的,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立临时储油设施时,油库和储油罐的设计、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因储油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由出租方承担。若承租方因前述情况被索赔导致损失,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损失。
10.8 出租方应节约使用由承租方负责的燃料、电力及水等资源,出现严重浪费或超耗的,浪费或超耗部分按承租方采购价的 150 %对出租方进行结算款扣减;若出现出租方人员盗卖燃油的,按承租方燃油采购价格的 10 倍对出租方进行结算款扣减,同时涉案有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9 出租方在车辆道路运输、设备操作、维修保养及清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承租方、工程项目业主及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保护周边的环境,避免噪音扰民、粉尘污染、泥浆污染、排污污染、空气污染、水源污染、水土流失等,对产生的污油、污水、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要求回收及处理,处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若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责任事故以及对第三方的侵权,出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10 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及工程项目业主关于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按承租方规定做好进场设备标识,保证租赁设备机容机貌干净、整洁,非作业状态整齐停放;出租方在承租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10.11 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四标一体”标准化管理规定,按要求做好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记录,定期报送承租方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保险11.1 出租方应为其设备及人员购买并维持有效的保险,投保险种包含下列各项: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
(2)人员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100万/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0万/人;
11.2 出租方根据本合同购买的所有保险,均应将承租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所有上述保险应要求其保险人背书放弃任何向承租方及其合营者、以及与承租方有合同关系的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若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导致承租方损失,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损失。
11.3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副本,或承租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12.1 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12.2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对租赁设备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12.3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将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方使用,转租收益归 承租方 。
12.4 承租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对设备进行转让、抵押以及擅自转租、改变其结构性能、破坏其完整性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设备所有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13.1 出租方应确保租赁设备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第三方向承租方主张任何权利,影响合同的履行,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3.2 出租方应确保其提供给承租方的设备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如发生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14.1 本合同签订后,出租方以下列第(1)种方式向承租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5000元(大写:人民币 伍仟 元)或提交经承租方认可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银行保函:
(1)出租方首期结算款中扣除¥ 5000元做为履约保证金,首期结算款不足扣除部分在后续结算应付款项中继续扣除,直至补足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14.2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 30 日内,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承租方损失后退还给出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承租方损失不足部分从已结算应付租赁价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出租方与承租方存在任何未决纠纷,承租方有权待纠纷解决、双方无争议后再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15.1 出租方违约责任
15.1.1 出租方不能按期提供合同约定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 1 %的标准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按承租方许可的期限内提供。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
15.1.2 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性能等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方偿付合同暂定总价 10% 的违约金,并按承租方要求尽快提供合格的设备。
15.1.3 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数量提供设备,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施工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向承租方偿付合同暂定总价 5%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1.4 出租方未按照承租方要求或国家及施工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设备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或者不按期派人协助承租方对租赁设备进行验收、调试、安装等配合义务,致使租赁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应向承租方偿付合同暂定总价 5%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1.5 出租方的其他违约行为: / 。
15.2 如发生本合同15.1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出租方未在承租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租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解决:
15.2.1 按承租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承租类似机械设备,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5.2.2 书面通知出租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15.3 承租方违约责任
承租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及时付款,承租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 30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部分租赁费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未支付租赁价款的 5 %。但如因工程项目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承租方不能按时支付出租方租赁款时,出租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根据合理审慎作业者的标准,经合理努力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地震、暴风、雷击、水灾、冰冻等自然现象以及火灾、战争、瘟疫、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16.2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在 7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和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
1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视为违约。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应自行承担。任何一方在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4 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 30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 60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他义务,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承租方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19.1 承租方与出租方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如有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所有单据上应有承租方现场代表的签字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19.2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承租方与出租方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增设或变更违约责任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或变更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19.3 合同履行中,涉及租赁设备进/退场通知以及进/退场时间、作业时间或工作量签认的授权代表为 ;涉及价款结算的单据必须经 签字确认后,才对承租方发生法律效力。
19.4 除本合同之外,承租方、承租方所属项目经理部或相关人员等与出租方签订的涉及合同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款、尾款、保证金等)支付的保证书、承诺书或协议书等均需经承租方盖章后才成立生效,否则出租方不得以此作为要求承租方、承租方下属单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或其他责任/义务的依据。
19.5 出租方不履行对第三方的债务引发纠纷,导致第三方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对承租方账户或承租方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等强制措施的,出租方应承担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承租方支付与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确定金额 20 %的违约金。同时如发生以上情况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19.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承租方按本地址或电子邮箱通知即视为送达出租方;如出租方通讯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出租方应于变更后 3日内以书面通知承租方,否则,出租方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19.7 如出租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应在 7日内及时书面告知承租方变更情况,并提供最新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信息资料。
19.8 在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其他项目有施工任务,可将设备调遣至承租方其他项目使用,调遣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由此导致合同设备租赁退场地点变更的,设备退场费用增加部分由 承租方承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9.9 其他约定事项: / 。
第二十条 附则20.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行生效,合同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20.2 本合同附件 3 份,包括 廉政责任书 、声明书、 安全生产合同 等,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才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
20.5 本合同签订地点:
20.6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承租方):点击登录查看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出租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声明书
我公司知悉贵司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权限仅为签署标的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下(包含10万元)的合同,如我方与贵司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的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贵司有权不予确认,我司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供应商或合同对方签字):
(供应商或合同对方盖章):
二O二五年 月 日
附件一 廉政责任书(格式文本)
廉政责任书
甲方:中国共产党点击登录查看第二分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乙方:
为加强甲乙双方的廉政建设管理,规范甲乙双方及各方从业人员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要求,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管理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 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4.各方负责对所属员工开展廉政教育,在合作区域(如有)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反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责任书约定的廉政责任,有向甲方或甲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受理举报的电话及邮箱为:
**** ****@polycd.com
甲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中共点击登录查看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举报的电话及邮箱为:**** ****@polycd.com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从事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执行人员以及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含甲方从业人员、或与甲方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在经济合同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违规收受乙方或乙方人员赠送的烟、酒、茶、礼品/礼物等,其中烟、酒、茶、礼品/礼物分别以条、瓶、盒、件计量,礼品/礼物界定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2.不准违规接受乙方或乙方人员的宴请、旅游、健身及其他消费性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升学等名义违规收取乙方或乙方人员的礼金、礼券、礼卡等财物;
4.不准利用职权与乙方或乙方人员“经商办企”,或向乙方或乙方人员“刁难牟利”、“打招呼”收取/报销费用或推销/指定使用材料和设备及服务;
5.不准利用职权私下占用/使用乙方或乙方人员的车辆、通讯工具与办公设备、住房及场所。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从事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执行人员以及乙方相关人员(乙方相关人员含乙方从业人员、或与乙方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经济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违规向甲方或甲方人员赠送烟、酒、茶、礼品/礼物等,其中烟、酒、茶、礼品/礼物分别以条、瓶、盒、件计量,礼品/礼物界定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2.不准违规向甲方或甲方人员提供或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及其他消费性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升学等名义违规向甲方或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券、礼卡等财物;
4.不准与甲方人员“经商办企”,或接受甲方人员“刁难牟利”、“打招呼”报销费用或推销/指定使用材料和设备及服务;
5.不准向甲方人员私下提供车辆、通讯工具与办公设备、住房及场所。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违反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有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首次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并在长大公司通报批评;再次违反的,给予“红牌”,同时将该供应商、供应商法人、有关责任人列入长大公司供应商“黑名单”,三年内取消业务合作资格;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 合同》终止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份数根据经济合同的份数确定,需随经济合同的副/正本、或复印件一同送各方纪检监察机构保管。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文本)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合同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点击登录查看第二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与劳务乙方(开标后填写)(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包括安全技术篇、管理篇及班组篇)、《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标准化建设,创建智慧工地。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乙方必须按《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粤交基函【2016】3432号})》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下时,应配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51人~200人时,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201人及以上时,每增加100人,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予以增加。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须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度组织对其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或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上岗。
11.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1、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第二分公司**项目部 | 乙方: | |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