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承租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第一个月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第一个月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租金按月结算,第二个月租金在第一个月租期到期前5日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以后月度以此类推。 4、对承租资产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按照出租方要求签订相关《安全生产协议》。承租方应按照所租赁资产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资产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所租赁资产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方可自行购买商业保险,降低经营风险,如因水淹、失火、漏电、被盗或其他事故等原因,造成承租方货物损失的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5、承租资产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承租方自行承担负责承租资产的修缮、设施维修改造等,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6、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出租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如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承租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出租方。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承租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对所租赁设施、设备在承租期间的维修保养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设施、设备的修缮、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租方应按照各项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所租赁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资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或与他人调剂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所出租的全部资产。 9、税费的负担:房屋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卫生等一切税费均由出租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水费、电费、燃气费、厂区管理费外一切其他税、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责任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1、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