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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单编号:****
点击登录查看就2025年04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站 点击登录查看专用线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14:22:06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5,000 | <3,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2 | ≥5.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5或≥3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出卖人(卖方):【************************】
买受人(买方):【点击登录查看】(简称:攸能公司,厂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1、收货人为:【点击登录查看】
1.2、交货期间为:【2025】年【04】月【20】日至【2025】年【04】月【25】日。
1.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 品名 | 供煤矿点 (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贫瘦煤 | 待定 | 郑州**** | 网岭 | 攸能铁路专用线 | 合计 | 4月 | 5月 |
1 | 1 | / |
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水运方式下,承运船只抵达卸货港锚地之日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视为按时交货。
一方调整合同总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1.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煤种 品名 | 发热量 Qnet,ar 【千卡/千克】 | 全水 Mt (%) | 灰分 A【d】 (%) | 挥发分 V【daf】 (%) | 硫分 St,【d】 (%) | 灰熔点 ST (℃) | 哈氏可 磨系数 HGI | 粒度 (mm) |
贫瘦煤 | 5000≤* | *≤20 | / | 7≤*≤25 | *≤2.0 | / | / | /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
二、运输方式
2.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或卖方指定其他发货人】,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卖方选择水运运输时,运输船只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水路营运的相关规定。
2.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 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2.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数量及质量的验收地点均在交货地点进行)
3.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验收结算依据;质量以【第三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买卖双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第三方】联合验收。
3.2、以【第三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的,检验偏差超过以下标准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3.2.1、索赔标准:
数量标准:检斤偏差(即:(第三方数量-买方数量)/第三方数量)不超过【1.2%】;
质量标准:检质(低位发热量)偏差(即:第三方质量-买方质量)不超过【70】大卡/千克。
3.2.2、索赔处理: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方式1】执行。
【方式1】:偏差超标部分不予结算。买卖双方检验数据偏差(卖方检验数据-买方检验数据)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标准的部分,买方全部不予结算付款,由卖方自行承担。
【方式2】:共同检验。买卖双方检验数据偏差(卖方检验数据-买方检验数据)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标准的,双方共同对买方已收到的煤炭(单独存放)在【买方】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方式3】:第三方复检。买卖双方检验数据偏差(卖方检验数据-买方检验数据)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标准的,双方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买方已收到的煤炭(单独存放)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方式4】:加权计算。买方、卖方(或第三方)数据按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3.3、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4、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并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点击登录查看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办法》(大唐华银攸能制〔2024〕356号)、《点击登录查看入厂煤质抽查管理办法》(大唐华银攸能制〔2024〕357号)、《点击登录查看燃料验收供应商监采监制管理实施细则》(大唐华银攸能制〔2024〕358号)、《点击登录查看煤炭驻厂商检管理办法》(大唐华银攸能制〔2024〕359号)、《点击登录查看火车煤入厂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大唐华银攸能制〔2024〕360号)、《点击登录查看载货汽车入厂行为管理办法》(大唐华银攸能制〔2024〕361号)、《安全环保协议》及合同附件等相关制度和协议的有关条款),掺杂使假或违反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按上述制度及协议有关规定对卖方进行处罚和按国家法令追究卖方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安全管理:卖方必须遵守电厂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相关安全、环保问题,由卖方自行承担后果。】
【(3)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4)低位发热量(Qnet,ar),以千卡/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全硫(St,d),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挥发分(Vdaf),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灰分(Ad),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全水(Mt),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四、合同价格
4.1、合同价格=煤价(一票到厂含税价)
4.1.1、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4.1.1.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1.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 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贫瘦煤 | *≥5000 | 0.0000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4.1.1.2、质量调整价(如有单批次结算的批次,相应的热值、硫份、挥发分均采用单批次结算):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 煤种 | 指标 名称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千卡/千克) | 加权 方式 |
贫瘦煤 | Qnet,ar | 4800≤*<5000 | -1千卡/千克 | -0.01×10-3 【元/[(千卡/千克)×吨]】 | 5000 | 合同周期 |
贫瘦煤 | Qnet,ar | 4500≤*<4800 | -1千卡/千克 | -0.02×10-3 【元/[(千卡/千克)×吨]】 | 5000 | 合同周期 |
贫瘦煤 | Qnet,ar | 4000≤*<4500 | -1千卡/千克 | -0.03×10-3 【元/[(千卡/千克)×吨]】 | 5000 | 合同周期 |
贫瘦煤 | Qnet,ar | *<4000 | -1千卡/千克 | -0.05×10-3 【元/[(千卡/千克)×吨]】 | 5000 | 单批次 |
②【硫分/挥发分/灰分/水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 煤种 | 指标 名称 | 指标范围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 基准 | 加权 方式 |
贫瘦煤 | St,d | 2.0%<*≤3.0% | +0.10% | -0.05×10-3 【元/[(千卡/千克)×吨]】 | 2.00% | 合同 周期 |
贫瘦煤 | St,d | 3.0%<*≤4.0% | +0.10% | -0.1×10-3 【元/[(千卡/千克)×吨]】 | 2.00% | 合同 周期 |
贫瘦煤 | St,d | 4.0%<*≤5.0% | +0.10% | -0.5×10-3 【元/[(千卡/千克)×吨]】 | 2.00% | 合同 周期 |
贫瘦煤 | St,d | 5.0%<* | +0.10% | -1×10-3 【元/[(千卡/千克)×吨]】 | 2.00% | 单批 次 |
贫瘦煤 | Vdaf | *<7% | -0.1% | -0.2×10-3 【元/[(千卡/千克)×吨]】 | 7% | 合同 周期 |
贫瘦煤 | Vdaf | *>25% | +0.1% | -0.2×10-3 【元/[(千卡/千克)×吨]】 | 25% | 合同 周期 |
4.1.1.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 煤种 | 指标 名称 | 指标 范围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 基准 | 加权 方式 |
/ | / | / | / | / | / | / |
4.1.1.4、其他因素调整价:
①发运煤炭严禁人为掺配高碳灰、炭黑、轮胎灰等非商品煤类物质。一经发现,该采样批次煤炭结算价格按50×10-3(元/[(千卡/千克)×吨])。
②【单批次结算的煤炭,质量指标不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
【注:本合同4.1.2条和4.1.3条不适用】
4.1.2、运费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运价元/吨+运费调整价,指标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指标名称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运费调 整公式 |
/ | / | / | / | / | / | / |
4.1.3、杂费【(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杂费元/吨+杂费调整价,指标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指标名称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运费调 整公式 |
/ | / | / | / | / | / | / |
4.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造成影响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5.1、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对有异议部分双方应按照第3.3条约定进行处理,并依据最终数量【和】质量化验结果在后续结算中进行结算。
5.2、买、卖双方约定【按合同期供货完成后】结算一次。
5.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结束后5个工作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期内发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①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②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5.4、结算方式:
5.4.1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4.2本合同分煤款与运杂费两票结算。煤款含税结算金额=煤价×结算热值×结算数量-运费、杂费结算不含税金额×1.13。运费、杂费结算金额=国营铁路运杂费发票含税金额(按实际税率计算),承付范围:铁路部门出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国铁运费、铁建基金、印花税、电化费、保价费等),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5.4.3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视为卖方全部认可本次结算的结果,事后买方不再接受卖方提出的其它异议。
5.5、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5.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5.6.1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买方在《中国大唐集团燃料调度中心电子采购平台》发布的采购公告,中选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买方确认拟与卖方签订煤炭合同数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签订合同数量*30元/吨,备注必须注明数量和金额),卖方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经即视为合同事实成立。如中选后3个工作日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买方有权取消卖方中选资格并按不良供应商进行处置。
如合同兑现率≥90%,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不计利息);如合同兑现率<50%,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如50%≤合同兑现率<90%,则按合同量90%与实际兑现量的差额,按30元/吨进行扣罚【扣罚金额=(合同量*90%-合同兑现量)*30元/吨】。履约保证金扣罚优先从本合同项下的结算煤款中扣除,如煤款能足额扣除,则履约保证金原路退回卖方;如无法足额扣除,则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罚,剩余金额原路退回卖方。
5.6.2竞价服务费:【合同签订前,卖方应按照《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采购平台服务费公告》及《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三方服务协议》向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交纳1元/吨(含税)竞价服务费(备注交纳“点击登录查看竞价服务费”),否则买方不予签订合同。】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6.1、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①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②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③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④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6.2、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①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②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③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④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7.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买方有权扣留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7.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支付违约金。
7.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满足本合同4.1.1.4条条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立即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8.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8.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9.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交货期。
10.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10.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10.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10.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0.6、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六、争议解决
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9.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