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告、更正公告:“二、竞租人资格条件:(1)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且经营时间满两年(****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谷物种植。(2)须提供****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00亩及以上种粮土地承包合同(单位签订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均有效)(不接受联合体申请)。”更正为:“二、竞租人资格条件:(1)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谷物种植。(2)须提供****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00亩及以上种粮土地承包合同(单位签订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均有效)(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2025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