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购需求:详见报价表(附件2)及图纸(附件3);
3.报价要求:
3.1报价单位为人民币,报价(采用四舍五入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价格、装卸费、运输费、9-11项安装费(具体安装详见图纸及采购人要求)、机械费、人工费、增值税税率、售后服务及各种风险等一切所发生的费用;报价总价(含税)不得超过最高控制总价(含税)32574.00元;
3.2采购货物需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双龙路希尔顿欢朋酒店门口),采购货物的数量为预估量,不作为签订合同的数量,报价总价仅作为评标依据,本项目合同金额为32574.00元,供货及服务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成交单价(含税)按验收合格的供应及服务量进行结算;
4.采购人需购买与该项目相关的货物清单上未列出的货物,采购人同成交人共同组成询价小组向至少三家同类企业进行询价,以报价后最低的价格为结算依据,结算费用纳入合同金额,成交人应无条件配合;
5.投标人需考虑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本合同期限内成交价格不予调整,且响应公告采购人的要求及后续合同条款要求。
二、报价须提供材料: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1);
3.报价表(附件2):投标人须根据上述采购清单详细列出每一项不含税的单价、合计及总价和含税的单价、合计及总价,且报价总价(含税)不得超过最高控制总价(含税)32574.00元,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未盖公章视为无效投标)、上述材料未提供齐的投标人视为无效投标。
三、报价文件送达方式
1.送达日期:截止时间 2025 年 4 月 24 日上午 10 : 00 ;
2.送达方式:以密封的文件袋一式1份邮寄或现场送达至福建省晋江市****点击登录查看 **** ,逾期未送达的、未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本次询价不收取费用。
四、成交方式及合同事项
1.本次询价工作以采购人实际需求出发,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单位中,经评审报价总价最低价(不含税)为该采购的成交人,若任意两位或两位以上投标人报价总价最低价(不含税)相同的情况,采用当场摇球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成交人;
2.采用单价合同,以成交人报价单价(不含税)作为成交单价(不含税),以成交单价(不含税)×(1+成交增值税税率)作为成交单价(含税)进行结算;
3.成交人自收到成交通知书(包括成交通知书扫描件发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公司签订合同;
4.合同金额:32574.00元;
5.合同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项目完工验收或累计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32574.00元时自动终止,以先到者为准;
6.付款方式:
6.1供货及服务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成交单价按实际验收合格的供应及服务量进行结算,成交人根据结算金额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采购人要求的付款材料,采购人支付此次的结算金额(结算金额取小数后两位,四舍五入)-违约金(如有);
6.2成交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顺延支付付款期限;未提供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验收方式
1.成交人负责所供货物应有具体的规格、含量、明确的生产厂商和原产地,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货时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到货前,成交人应提前通知采购人,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对货物的规格数量、外型、外观等进行到货核验。
六、供货要求1.交付地点:具体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2.交付时间:成交后成交人需第一时间与采购人联系,确认供货数量、供货时间、供货批次,并按采购人发出供货通知的时间要求将货物送达交货采购人指定的地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3.交付条件:按批次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成交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负责将所供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其中太阳能警示柱、事故预警系统信号灯、一体式太阳能同频靠右行驶标志信号灯应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安装,途中安全及运输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负责;
5.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停放均应做到安全、规范,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调换;
6.成交人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附随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若因成交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导致采购人遭受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成交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七、质量保证期成交人应提供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保证期内,若货物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成交人应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及人工费用。
八、违约条件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合同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
2.成交人应在收到采购人的下达的供货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成交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交货进场验收合格的,每逾期1个日历日,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逾期超过3个日历日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采购人有权向第三方另行采购,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采购人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成交人还应予以赔偿;
3.若成交人所交货不合格(包括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视为不合格),成交人应在1个日历日内将不合格货物更换为合格货物,确实需要一定供货周期的特殊情况时,成交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延长时间,成交人每逾期1个日历日,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逾期超过3个日历日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4.成交人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履行合同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如人员伤害、货物或配件的损坏等概由成交人负责;
5.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拒收或退回成交人货物,有权要求成交人赔偿采购人的全部损失并扣除成交人未结算全部货款:
5.1成交人将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转包、分包或以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享有、履行的;
5.2成交人交付的货物、附随资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5.3因成交人违约或其他成交人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采购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成交人侵害了采购人合法权益的,或成交人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本合同的;
5.4成交人货物质量不合格,且未按采购人要求退换货的;
5.5成交人违约或不履行、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未按采购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
6.情形一:成交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或其他客观因素等。下同),造成不能签订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签订合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个日历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能签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相关责任,本项目依法重新公告或终止;情形二:若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成交人为本项目已付出的经采购人认可的工作等所产生的费用,采购人按实支付。
九、其他事项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晋江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询价公告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1.开标时间: 2025 年 4 月 24 日上午 10 : 00 ;
2.开标地点:晋江金融广场1期2号楼910开标室。
十一、结果公示时间、地点 2025 年 4 月 25 日(一个工作日)于晋江金融广场1期2号楼10层公告栏进行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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