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80.9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视为本方违约并自愿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且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