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
(三)预算金额:20,000.00
(四)采购需求:
计 | 控制单价 | 量 |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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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 |||||||
(一)供应商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非联合体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至少具有10名的执业律师,且主要负责律师应有10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 | |||||||
(二)服务团队熟悉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仓储、交易和项目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与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的行政执法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经验,执业律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历背景和实践经验。 | |||||||
(三)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处理招标单位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 |||||||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不可分包项目。 |
二、服务内容、数量和要求
(一)服务内容 为重大行为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需求方政策制定提供法律意见;代理需求方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有关合同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审查、修改粮食和物资业务有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对需求方员工每年进行2次法律事务知识培训、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服务数量 需求方及下属单位。
(三)服务要求 1. 受委托的供应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法律顾问业务。主要负责律师执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指派其他人员协助工作的,执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2. 受委托的供应商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合同完成各项委托项目。
3. 受委托的供应商办理业务期间,不得接受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不得收受或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 受委托的供应商要能做到及时响应需求方的服务要求。
三、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
(一)合同履行地点 湛江市
(二)合同履行方式 需求方按照合同,通知中标供应商进行相应服务,中标供应商收到通知后需派出执业3年(含)以上的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并于规定时限(双方协定)完成委托项目。
四、采购预算和报价要求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以下。本次报价以总价报价形式,各报价人对于本项目所描述的业务工作进行报价,供应商应当报出一个确定的金额。
投标报价若超过20000元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报价方式为整体项目包干价。报价中必须包含项目全额含税发票、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及企业利润,并应包含应由中标人缴纳的本次招标服务费,投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
如有多个供应商报价,则价低者中标: 如有两个以上相同价低者,则由需求方按供应商具有执业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多少和执业年限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选定。
五、服务时间
本项目服务期为12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项目采购合同自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因自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原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的,服务期自动延续,直至完成最低服务数量要求为止。
六、结算方式
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点击登录查看将全额于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部拨付。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方式
采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相抵触。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五)议价发起时间:****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合同份数:3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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